“路边的东西不要随便捡!”江西九江,路人捡到一个手镯,带回家中给孩子把玩,发现掉

天狼看法 2024-09-26 12:11:43

“路边的东西不要随便捡!”江西九江,路人捡到一个手镯,带回家中给孩子把玩,发现掉色后,丢在垃圾桶里,怎料,失主随后通过监控找上门,声称自己的手镯是金的,价值16568元,要求路人退还。路人虽然承认自己捡到了个手镯,但表示已经扔了找不到,且也不认为手镯是真的,最终仍被法院赔偿16568元。咋回事?(来源:金羊网)

据悉,不久前,陈某在路边捡到了一枚金色的手镯,带回家中给孩子玩耍。

而后发现手镯掉色,便将手镯丢在垃圾桶里扔了。 3日后,郭某报警声称自己丢了一枚价值16568元的金手镯,民警通过监控找到陈某。

陈某坦然承认了捡到手镯的事情,但是表示已经扔进垃圾桶里,垃圾桶都清理了几回,已经找不到,且也不认为手镯是真的,结果不久后被郭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金手镯或者照价赔偿,最终被法院判决向郭某返还金手镯,如不能返还就赔偿郭某16568元。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不少网友提出质疑,怎么证明陈某捡到的就是郭某丢的金手镯,又万一是假的呢?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1、捡到他人物品应当及时归还、上交!为归还、上交前应当保管好。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陈某捡到了郭某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郭某或者上交给相关部门,未及时归还、上交,就对捡到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如果因为保管不当,导致郭某的遗失物灭失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郭某要求陈某返还自己遗失的物品,就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陈某捡到了自己的物品,以及自己丢失的物品为何物,价值如何。

报道中提到,郭某通过监控找到陈某,陈某也承认捡到了郭某的物品,只是对于物品是不是金手镯,价值如何,双方之间存在争议。

应当注意的是,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不同于刑事案件的证明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民事诉讼中,只要证据的证明效果能够达到高度可能性,在法官内心形成确认,就可以认定该事实的存在。

实践中,像本案这样的情况,郭某在只需要拿出丢失物品相应的照片、购物记录、发票等,就算完成了举证义务,而在郭某已经完成举证义务,陈某又拿不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陈某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或也正是因此,陈某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

3、最后,因为陈某没能拿出捡到的手镯,法院是靠证据推理认定陈某捡到的手镯是金的,因而陈某确实有被冤枉的可能。但是,究其原因还是其未主动履行归还、上交、保管义务所致。

而这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要么路不拾遗!要么就好人做到底,做好保管义务的同时,并及时归还、上交。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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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黎波

黎波

2
2024-09-26 15:21

坑人骗人最佳办法,就是让你意外获得某样高价值东西,然后再让你意外“失去”,最后让你赔。

天狼看法

天狼看法

深思细品,都是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