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的车位被占了,大约等待了 20 分钟,通过各种渠道都联系不上对方后,男子抽起围挡就砸向了对方的车辆,最后鉴定损失一万块。男子赶紧赔偿了对方,获得了对方的谅解,才没有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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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成开着自己的车缓缓驶入车库,不过在比较远的地方,他就发现自己的车位上有辆车。他心想这是谁的车呢?居然敢停在自己的车位上。
当自己的车子驶到车位旁,韩成赶紧下车,找对方的联系方式,想让对方赶紧把车挪开。
可是韩成绕着对方的车子转了一圈后都没有看到联系方式,他有点生气了。打电话也没办法,于是耐着性子给物业打电话,让他们联系对方,赶紧来挪车。
韩成平时做事会采取多种方式,所以他在让物业联系对方的同时,又在网上找渠道,想通过软件查询车主的联系方式,联系对方来赶紧挪车。
但是这两种方法最后都没有成功,都没有联系上对方。这时韩成有点火大了,看着对方的车辆停在自己的车位上,而自己的车子又无处可停,他终于怒火中烧,拿起旁边的围挡就开始砸对方的车子。
这一砸就收不住手了,挡风玻璃被砸出了洞,叶子板也有破损,左前门、右前门都有损坏。
韩成终于解气了,把自己的车子开到别处停了后就回家了。他想以后再也没有人敢停自己的车位了。
可是车主来了后,看到自己的爱车被砸成这样,赶紧报了警。
而这时回家休息的韩成左思右想,感觉不对呀。自己倒是解气了,关键是把别人的车子给损坏了,到时候会不会找到自己呢?会不会给自己定一个罪呢?
别人停自己的车位是不对,但是自己砸坏了对方的车子,这又变成了另一种性质了呀。于是他赶紧去自首。 这时,车主也发现了自己的车子被砸,于是赶紧报了警。而此时,韩成也才和对方车主打了照面。双方虽然心照不宣,但是还得解决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情。
最后,对方的车子鉴定损失是一万块。如果韩成不赔偿损失的话,肯定是要被起诉的。
但韩成虽然冲动,而此时也冷静了下来,觉得想把这件事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于是同意赔偿对方的损失。
对方车主也自知自己有不妥之处,既然韩成已经赔偿了自己的损失,他也不再追究,原谅了韩成。
韩成在得到对方谅解后,检察机关也就做出了不起诉的处理,这件事也就因此而结案了。
有人说对方把车子停在韩成的车位上,难道不处理吗?怎么反过来处理韩成了呢?他最开始不是受害者吗?
而也有人说,韩成千错万错不能去砸别人的车子呀,这一砸自己钱也出了,还得给别人赔罪,取得别人的谅解,真是一把好牌给打得稀巴烂。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对于占车位的一方。虽然其占用他人车位的行为不妥,但单纯的占用车位一般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长期恶意占用他人车位且经合理催告后仍不挪走,可能会构成民事侵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占用人侵犯了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车位的合法占有、使用的权利。
二、对于砸车的韩成。他的行为明显违法。故意砸坏他人车辆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在本案中,车辆损失达到一万块,已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由于韩成积极赔偿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检察机关才做出了不起诉的处理。
这也体现了法律在处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危害后果以及事后的补救措施等因素。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非专业级回击喷子键盘侠选手。
一直讲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谁啊
侵占他人车位按违章停车处理,看看效果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