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恶了!广东中山,一14岁女孩趁暑假到母亲家玩耍,谁知竟被继父两次性侵,还被威

雷雷说趣 2024-10-13 18:26:28

太可恶了!广东中山,一14岁女孩趁暑假到母亲家玩耍,谁知竟被继父两次性侵,还被威胁不得告诉任何人。女孩由于不敢声张,所以一直瞒着家人,直到怀孕32周才被家人发现。之后在母亲的陪同下,女孩去做了引产手术,而女孩的母亲在得知这一切后立即报了警,最终女孩的继父被判了1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可女孩因为此事出现了心理阴影,于是她将继父告上法院,索赔10万余元。法院判了! (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由于玲玲的父母早年离婚,玲玲一直跟父亲一起生活,而玲玲的母亲王女士去了广东打工,最终与男子马某再婚后定居在了中山。 王女士由于平时工作忙碌,所以很少去看玲玲。在2022年7月,正值玲玲放暑假期间,王女士就邀请玲玲去玩。玲玲知道后非常高兴,在整理完衣服后,就独自坐火车去了王女士家。 可万万没想到,王女士的再婚丈夫马某在看到玲玲后,顿时色心大起,趁着王女士去上班的时候,强行与玲玲发生了两次关系。 之后,马某威胁玲玲,如果将此事说出去,就会对报复玲玲,也会报复王女士。玲玲已经14岁了,该懂的都懂了,她知道母亲的不容易,所以没敢声张。 不过,因为担心再次被马某侵犯,玲玲找了个借口提前回了老家,而当时王女士并未察觉出玲玲的异样。 玲玲回到家后,也没有将此事说出来,而且就算肚子逐渐变大了,她也找各种借口隐瞒着,直到怀孕32周时,家人们发现玲玲的异常后带她去医院检查,此事才被揭露了出来。 当王女士得知玲玲被丈夫马某侵犯后,气得直接报了警,然后陪同玲玲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终,法院刑事法庭判决马某构成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之后,玲玲在母亲王女士的协助下,将马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玲玲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学费等合计107333元。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马某对玲玲实施强奸行为,并导致其怀孕引产,所以马某的侵害行为与玲玲遭受的伤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应赔偿玲玲31080元。 有网友说:即便不是亲生父亲,也是继父,怎么能对继女下手,真是XX不如。 还有网友表示:法院判刑判轻了,这怎么也得判个无期徒刑才对。 那从法律上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 1、法院对马某的量刑期限并无不妥。 对于强奸行为的量刑,需要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本案中,玲玲被马某性侵时已经年满14周岁,所以不符合幼女的定义,只能按照一般妇女的情形来处理。 马某作为玲玲的继父,却对玲玲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实施性侵,致玲玲怀孕及身心严重受损,且长期休学在家休养,情节可谓十分恶劣。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在10~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但是马某到案后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适当减少一定的基准刑。 因此,法院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不多也不少。 2、玲玲主张10万元赔偿金,但法院只支持了30%,这并非乱判。 《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法院支持赔偿的依据是玲玲受到的实际损失。例如:医疗费清单、交通费、王女士陪着玲玲做引产而产生的误工费等。 这些都是有明确单据的,所以费用固定。只有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有浮动的。 在法律实践中,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遭受非法侵害时,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这五个等级;一般性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具体的判断因素需要考虑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 因此,法院判决马某赔偿玲玲3.1万元,是依法裁判的。 需要注意的是,马某虽然和王女士结婚,但这个赔偿金额不需要王女士承担,因为这个赔偿金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需要从马某的个人财产中支出的。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 关注@法律公开课

0 阅读:1
雷雷说趣

雷雷说趣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