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管这叫恶作剧?还不是故意?”广东韶关,一6岁女童在学校被一名高年级男生从头上泼了滚烫的开水,导致面部、胸口、大腿严重烫伤,被诊断为二度烫伤。然而令女童家长难以接受的是,警方认为男生年龄未到,所以无法逮捕,而学校和教育局都说这只是男生的一个“恶作剧”,不存在故意,并不是校园霸凌。 (来源:大河报) 据悉,事发当天上午课间时分,丘先生的女儿去学校提供的热水机旁准备打点热水。但由于当天热水机出现故障,水温异常的高,女儿在打水过程中感到水温过热,想要倒掉。 这时一旁的6年级男生主动提出帮忙,女儿就毫无防备地将水壶递给了他。可谁能想到,这名男生却将滚烫的开水倒在了女儿的头上。 事发后,学校也并未及时将女儿送医救治,而是先联系了丘先生,并要求丘先生自行带女儿去就医,中间耽误了好几个小时,这无疑加重了女儿的伤势,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 当丘先生的女儿被送到当地的医院时,由于医疗条件有限,无法提供有效的治疗。丘先生不得不于次日将女儿转院。 医生经过诊断后告诉丘先生,其女儿的烫伤情况十分严重,未来可能会留下疤痕。这对于一个年仅6岁的女孩来说,无疑是一次巨大的身心创伤。 丘先生气得报了警,可是警方到学校调查时,校方明确表示,热水机提供的水温一直保持在40摄氏度,能当天机器出故障了,而老师也没意识到机器出故障,所以没有及时送丘先生女儿去医院。 至于涉事男生的行为,那只是一个临时起意的恶作剧行为,并没有伤害丘先生女儿的故意。 可警方调查后,认为这并非恶作剧,而是故意伤害。 事后,当地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学校对此事负有责任,但是涉事男生的行为的确是临时起意的恶作剧,并非蓄意或恶意实施。 面对学校和教育局的回应,丘先生气得直说:这就是校园霸凌。 有网友忍不住吐槽说:用滚烫的开水从一个小女孩头上浇下,这浇恶作剧?就算男生不会被处罚,那也不能用如此不负责任的话来搪塞啊。 还有网友表示:教育部门对校园霸凌行为到底是如何界定的?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 1、涉事男生的行为确实有可能是恶作剧,但也不能改变校园欺凌的事实。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校内学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 我们不否认这名男生真的可能是与丘先生的女儿搞恶作剧,因为二人毕竟根本不认识,更不用说有矛盾了。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涉事男生的行为就是校园欺凌。 因此,学校和教育部门非要排除校园欺凌的说法,而是改用恶作剧,想必应该是在担心什么,毕竟学校是有防止校园欺凌的法定义务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一旦学校发现有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且及时通知双方学生的家长来学校处理此事,并给与被欺凌学生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 同时,对于实施欺凌行为的同学,学校应当加强管教,且不得有任何的隐瞒,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报告以及配合调查。 由此可见,学校一旦发现有欺凌现象,那肯定是学校没有尽到防欺凌的义务,相关领导人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而教育部门有监管职责,如果学校出现了欺凌现象,教育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也可能面临监管不力的后果。 这估计就是学校和教育局同穿一条裤子,认为涉事男生的行为只是恶作剧,不是欺凌的缘由所在。 2、涉事男生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犯罪,但需要看男生的年龄以及丘先生女儿的伤情。 对于这一点,很多人并不服气,凭什么刑事处罚要按照年龄来处理,可是法律规定就是如此,现阶段还无法进行改变。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事件中,男生才11岁,那就算其他情形符合构成犯罪的条件,也不会按照犯罪来处理。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也就是说,如果男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治安处罚也处理不了。 综上,丘先生只能先为女儿向男生的家人索要赔偿,以此来弥补女儿受到的损失。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 关注@法律公开课 #11岁男生向女童泼开水不需承担刑责#
“你们管这叫恶作剧?还不是故意?”广东韶关,一6岁女童在学校被一名高年级男生从头
雷雷说趣
2024-10-15 19: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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