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泾川,一大学生卖给5个人共336部淫秽视频,赚了15元,结果被网警给逮到了。

雷雷说趣 2024-10-16 23:32:00

甘肃泾川,一大学生卖给5个人共336部淫秽视频,赚了15元,结果被网警给逮到了。后这名大学生决定投案自首,最终被判一缓一,还被罚了1500元。网友:才赚15元就被判刑?处罚这么重? (来源:九派新闻) 路某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除了学习之外,路某某最大的爱好就是搜集一些淫秽视频,所以他的电脑里存放了几十个G。 路某某在一次上网时,发现了一个QQ群内正在交易着一些带有淫秽视频的聊天记录,每条1~5元不等。 出于好奇,路某某就买了几条记录,但是他作为老手,对于这类视频已经见得太多了,所以并不感兴趣,而是开始对这种赚钱的方式产生了兴趣。 经过再三斟酌后,路某某便将自己存储的淫秽视频进行编辑,然后以同样的方式在多个QQ群内进行售卖。 不过,路某某知道这样的行为违法,所以卖得特别便宜。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路某某就向黄某等5人出售了340部视频,获利15元。 可是路某某的行为很快就被网警给查到了,随后便对路某某进行了传唤。路某某当时心内经过了一番挣扎,最终还是选择了投案自首,并交代了售卖淫秽视频的事实。 公安机关对路某某所售卖的340部视频进行了鉴定,排除了重复的以及不属于淫秽视频的,然后认定路某某共传播了336部淫秽视频。 后法院以路某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500元。 有不少网友表示,才赚了15元就要判刑,这处罚是不是太重了?盗窃罪可是要3000元才起步呢! 还有网友表示,我还以为是15万元呢,结果是15元,这种钱赚了干啥?出去搬几块砖都不止15元。 1、对路某某判刑是否处罚过重呢? 本案中,路某某的确是以牟利为目的,在传播淫秽视频,数量达到336部,虽然获利微薄,但获利并非决定量刑的主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的第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 200 至5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 至20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万元以上的。 由此可见,虽然路某某获利才15元,但只要贩卖的淫秽视频数量达到100~200个以上,就构成了犯罪。 由于路某某有自首,且认罪认罚的行为,所以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决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并没有问题。 2、路某某会不会被开除? 其实,开不开除路某某,学校完全可以自行决定,并不一定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那路某某的确应当被开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但是路某某的违法情节毕竟比较轻,而且路某某也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投案自首。有句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 因此,学校是可以给与路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的。 最后,这起案件也给年轻人们,以及那些想走旁门左道发财的人敲响了警钟。在网络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但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年轻人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诱惑。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走上违法的道路,否则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 关注@法律公开课 #大学生卖淫秽视频赚15元自首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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