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何在?”云南昆明,几名家长发现自从学校食堂换了供应商后,孩子们经常会喊肚子

雷雷说趣 2024-10-18 01:41:43

“良心何在?”云南昆明,几名家长发现自从学校食堂换了供应商后,孩子们经常会喊肚子不舒服,还有拉肚子的情况。几位家长对学校食堂进行了突击检查,结果发现食堂里给孩子们吃的肉都是发臭的,气得家长拍下视频后进行了举报。目前,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来源:豫视频) 据家长王女士称,我家孩子最近一段时间总是肠胃不适,而且是突然性的,所以询问了其他家长,也得到了一些反馈说孩子肠胃突然不适。 王女士就怀疑是不是学校食堂换了人后,食材出现了问题,之前一直都是好好的。 王女士就联系了几名家长,大家准备突击检查下学校食堂。当时食堂正在给孩子们准备肉食,王女士等人就冲进了后厨,顿时从肉中闻到了一股腐烂的味道,显然已经变质了。 随后,王女士等人又在厨房内翻出了一些冷冻肉,且包装上写着“巴西进口2015年”的字样。王女士等人质疑这些肉的来源和品质,要求学校给个说法。 几天后,学校给出解释称,前不久刚刚更换了供应商,但在发现问题后已经立即停止供应了,并更换了新的供应商。然而这一解释并未能平息家长们的怒火。 事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此事,并对相关肉品进行了取样。之后市监局发布声明称,现场取样的猪肉确实异常,目前已经对学校食堂的食材进行了查封,并组织开展全面检测、溯源工作。 由于学校食堂被封,现在家长们都天天给孩子们送饭,学校内的围栏下,就成了孩子们吃饭。 有网友表示:把黑手伸向学生,其心可诛,此事影响恶劣,必须严肃追责。 有网友呼吁:校长和老师必须和学生同吃一锅饭,这才能做到放心。 那从法律角度,此事该如何评价? 1、食品安全大于一切。 食品安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因此,食品安全卫生是关系到人的健康和生命的,这不可谓不重要。 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6、10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现在市监局已经认定供应商提供的肉食是腐败的,而且根据王女士等家长的突击检查,这个些肉类可能都已经过了质保期,这显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没收一切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工具、原料等。 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学校作为聘用机构,应当对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进行监管。 可是学校的一些领导,以及相关负责人却身在其位,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同样也应当予以处罚。 按照规定,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于拒不改正的,处5000~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让学校食堂办不下去。 2、学生因食用腐败变质食品而出现身体不适,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在学校食堂吃饭,都是付费的,所以学生们具有消费者的身份。 既然学校食堂提供的饭菜存在变质,且已经对部分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那么这些受害学生可以向学校食堂的供应商主张退一赔十,最低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 同时,受害学生因治疗肠胃所花去的医疗费、交通费等,也应当由供应商来承担。 3、供应商会构成犯罪吗? 首先,供应商的行为并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为此罪需要行为人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家长们发现的是猪肉发臭了,而猪肉本身就是食物,属于食品原料,所以供应商不构成此罪。 其次,供应商的行为并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因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才能入罪量刑。 而在法律实践中,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一般为群体性中毒,且达到轻伤、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现在受到伤害的几名学生仅仅就是肠胃不适,没有达到中毒的地步,故供应商也不构成此罪。 综上,目前来看,针对供应商的行为,只能从行政处罚上入手。 对此,您怎么看? ------ 关注@法律公开课#护苗有我2024# #官方通报学校食堂给学生吃臭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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