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女子离婚后,女儿跟随她落户到父母家。不久后,女子父母家拆迁,女儿因此分得30万拆迁款。后来,因种种原因,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前夫,前夫索要女儿的30万拆迁款。女子:这是我爸妈房子拆迁所得,而且这些钱大部分给女儿花了。前夫闹上法庭,法院的判决令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star星视频)
莫欣梅看着新办理的户口本,心中一阵酸楚,曾经的海誓山盟,说好的白头偕老,没想到竟这么不堪一击。
都说七年之痒最考验夫妻感情是个坎,迈过去就把爱情变成亲情,迈不过去感情就会灰飞烟灭。
莫欣梅终究没能逃脱这个魔障,随着女儿小倩的长大,他们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大。丈夫张先生主张穷养,要从小培养女儿坚韧不拔的意志,莫欣梅却坚持要富养,让女儿琴棋书画样样精通。
两人争吵不断,最终在小倩7岁那年,走向了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这段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
离婚以后,小倩选择了和母亲莫欣梅一起生活,她们一起回到小倩姥爷家,把户口也迁了回来。
这个新办理的户口本,也正式意味着莫欣梅婚姻的终结,从此她要带着小倩一起生活。
回到娘家不久,莫欣梅就迎来了一个好消息,她父母的老宅要进行拆迁。
拆迁不仅看老房子面积,还看家里人数,因为莫欣梅和女儿小倩的加入,她们家可以多分一些拆迁款,根据村委会的计算标准,莫欣梅和小倩每人分得306600元的拆迁款。
有了这笔钱,莫欣梅更加坚定了富养女儿的想法,对小倩更是挥金如土,书法、古筝、画画、围棋等,每天都给女儿安排了满满的课程。
可谁知,没过几年,莫欣梅就发现兜不住,要是继续这样的消费标准,不出几年就要坐吃山空。
莫欣梅终于再次步入职场,多年操持家务的她,既要照顾孩子,又要上班,实在是心力憔悴。此时,叛逆期的女儿小倩和她也产生了一些隔阂,闹着不和他一起生活,要找爸爸张先生,让张先生抚养他。
莫欣梅拗不过,只能顺着女儿的意思,把抚养权变更为孩子的父亲张先生,小倩从此以后和张先生一起生活。
生活没多久,张先生得知小倩还有一笔30万的拆迁款,他要求莫欣梅把小倩的30万拆迁款也给他,由他代为保管。
莫欣梅不同意,她认为,拆迁款是建立在父母老宅的拆迁基础上,而且这几年给小倩报培训班、生活费等花费了不少钱,大概估算有个20万,小倩的拆迁款早已花完了。所以,莫欣梅拒绝把拆迁款给小倩。
张先生不同意,父母给女儿花钱那是天经地义,孩子的拆迁款她只是帮忙代管,不能用孩子的拆迁款来抵扣生活费、培训班等支出。
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把莫欣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女儿小倩的拆迁款306600元。
那么,法院会支持谁呢?
1、小倩要求变更抚养权,这是小倩的权利,没有任何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倩和母亲发生矛盾,要求变更抚养权,她有这个自由。
只要年满8周岁,而且父母另一方有抚养能力,愿意接受,小倩随时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所以,这一方面,莫欣梅拦不住。
2、莫欣梅认为这些钱是她父母房子拆迁所致,而且钱花完了,不应该给小倩,这并没有法律依据。
拆迁确实是基于她父母房子所致,但小倩的30万拆迁款归属于小倩,莫欣梅帮忙代管,并不影响钱的归属。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父母帮子女代管钱财的,需要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看,不得随意处分子女的财产,也就是说,给孩子报培训班、生活费这些花销不能占用孩子的财产。
3、莫欣梅给小倩支付生活费等支出,这是天经地义的。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小倩还没有成年,莫欣梅作为母亲,抚养孩子这是她的法定义务,穷养也好、富养也罢,这都需要莫欣梅自己承担。
所以,花费的20万元,应该从莫欣梅自己的财产里面支付。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莫欣梅限期把小倩的30多万拆迁款转给张先生,由张先生代为保管。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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