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将有6位数存款银行卡交给男友保管,谁知男友竟用此卡给其妻子转了13万元。女子得知后勃然大怒,不仅和男友分了手,还将男友的妻子告上法院,要求其归还13万元不当得利。法院:不用还! (来源:重庆巫溪人民法院,文中皆为化名) 据了解,李慧与王强系夫妻关系。婚后,李慧在家相夫教子,而王强在外工作赚钱,本来夫妻之间一个主内一个主外,非常的和谐,可是李慧却忽略了王强的疲惫与压力。 王强在外工作期间,认识了一位女强人王晴。王晴开了多家公司,自己当起了老板。在二人接触的过程中,王强被王晴的女强人魅力深深吸引,让他不禁觉得吃软饭也不是不行。 之后,王强对王晴展开了追求,没想到看似坚强的王晴,内心竟然十分脆弱,王强利用自己的温柔和贤惠,一下子打动了王晴。没过多久,二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且同居在了一起。 在同居期间,王晴出于对王强的信任,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交给王强,里面存了6位数的存款,王强可以自行支配。 王强并未客气,用着卡里的钱,该吃的吃该喝的喝,过得十分自在。不过,王强也没有忘记这卡是谁给的,所以他经常会给王晴买花买礼物,还带着王晴去旅游。 很快卡里的钱就用得差不多了,当王强让王晴再转点钱到卡里的时候,王晴产生了质疑。王晴清楚的记得在卡里存了多少钱,不至于几个月就用完了,可是王强却不说实话。 无奈之下,王晴自行查了账,发现王强真正的花销才几万,陆续有13万元都转给了一个叫李某的人,4万多元转给了叫王某的人。 王晴拿着从银行拉出的流水质问王强,王强见瞒不下去了,便只得承认自己已经结婚,李某其实就是李慧,是自己的妻子,王某是自己的父亲。 王晴突然那得知自己竟然成了小三,顿时气不打一处来,立即向王强提出了分手,并要求王强归还那13万元,至于那4万元,王晴不打算要了。 可是王强却认为这些钱是王晴的赠与,自己该怎么花不关王晴的事。 王晴见王强竟如此不近人情,一怒之下将李慧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归还那13万元不当得利,而直到这时,李慧才知道那13万元竟然是小三给的。 在法庭上,王晴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她表示自己并不知道王强已婚,是王强欺骗了自己,而且这些钱并非是赠与给王强的,而是借款。 可是李慧的代理律师表示: 1、李慧与王强是合法夫妻,李慧在家做全职太太,王强自然有义务给李慧扶养费。 2、王强每月都会给李慧打钱,而王强将13万元是以每个月支付的方式打给李慧的,所以李慧并不知道这些钱的真正来源。 因此,李慧取得这13万元并非不当得利。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王晴的诉请。 那王晴能否要回这13万元呢? 1、王强婚内出轨并与王晴非法同居,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还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至于王晴,其一开始并不知道王强已婚,在得知王强已婚时,立即选择了分手。 因此,王晴在这段感情上并无过错。 2、王晴在得知一切后,就要求李慧归还这13万元,认为李慧是不当得利。 但是《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也就是说,李慧需要返还这13万元的条件,就是认定其没有取得这些钱的法律依据。 但是王强与李慧本就是合法夫妻,李慧婚后做了全职太太,王强每月会给李慧转账,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而且根据银行流水,王强是将这13万元拆分后,每月转给李慧,所以李慧并不知道这钱的真正来源,以为是王强在外工作赚到的钱。 因此,李慧属于善意相对人,其取得这13万元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3、王晴主张这13万元是借给王强的,但却要求李慧还钱,这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指的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王晴可以向王强主张还钱,但不能向李慧主张还钱。 另外,王晴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借款事实。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王晴向李慧主张归还13万元,不仅没有证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晴的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男子用情人银行卡给妻子转账13万#
重庆,一女子将有6位数存款银行卡交给男友保管,谁知男友竟用此卡给其妻子转了13万
雷雷说趣
2024-11-11 22: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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