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律师代理75名农民工,向工程总包公司讨薪,发誓要为农民工讨回血汗钱,没想

粉墨叔叔登场 2024-12-23 15:52:08

山东,一律师代理75名农民工,向工程总包公司讨薪,发誓要为农民工讨回血汗钱,没想到,钱还没要到,律师本人就身陷囹圄,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虚假诉讼罪。目前,一审法院宣判,认定律师虚假诉讼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律师表示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在山东省的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件中,律师高丙芳因代理农民工讨薪,最终被法院判定为虚假诉讼罪,并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许多人对判决结果产生了质疑,认为律师和包工头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值得进一步探讨。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一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其中的农民工因长期没有收到工资而遭遇困境,工程项目的承包过程非常复杂,涉及多个层级的分包商。由于某些分包商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工人们的生计受到了极大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包工头米某为了保证农民工的权益,决定自掏腰包将工人的工资支付完毕,然而米某仍然未能收到上游总承包商的支付,这使得他在经济上陷入了困境。 米某无奈之下找到了律师高丙芳,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向总承包公司讨回欠款,高律师受理了此案,并以农民工的名义,向总承包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支付未付的工资。 然而案件却在未能如愿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导致了律师和包工头的落网,并以涉嫌虚假诉讼罪被移交至检察机关处理。 根据中国刑法,《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通过不正当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目的在于非法侵占或损害他人财产或者权益,在本案中高丙芳律师和米某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是法院认定虚假诉讼罪的关键。 按照法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尤其是在多层级分包的项目中,总承包商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责任。 因此法律允许农民工以总承包商为被告,要求其先行支付工资,高丙芳和米某之所以选择以农民工名义起诉,而非直接以米某的名义起诉,是因为此举符合相关法律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为农民工设立专门的工资支付账户,而分包商则应通过总承包商支付工资,若分包商未能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有责任先行支付,因此以农民工身份提起诉讼的做法,理论上并不违法。 然而问题出现在米某已经支付了农民工的工资这一事实,尽管米某自掏腰包支付了工资,但却没有及时向总承包商追索,因此选择以农民工的身份起诉,显然是捏造了事实。 法院认定高丙芳律师作为代理人,应当知晓米某已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却依然以农民工名义提起诉讼,这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根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若当事人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仍以虚构的身份或事由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在此案件中,尽管农民工并未直接受损,但律师与包工头共同捏造了一个虚假的诉讼事实,这使得案件走向了犯罪的边缘。 在网络上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许多网友认为尽管高丙芳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存在疏忽,但不应将其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 一位网友表示:“这不过是一起代理行为中的程序性错误,完全不值得判刑,律师的责任是代表客户维护权益,虽然手段可能不完美,但并未从中获取不当利益。” 另一些网友则认为,高律师明知米某已经支付了农民工工资,仍选择以农民工名义起诉,显然是在“打擦边球”。 他们认为法律必须严厉打击这种行为,以维护司法的严肃性,还有网友指出,这一判决也提醒了所有律师和代理人,在代理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案件事实,避免陷入虚假诉讼的泥潭。 从本案来看,律师和包工头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但却涉及到司法程序的诚信问题,法院判决的背后,反映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这为今后的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判例参考。 与此同时本案也揭示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复杂性,如何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这起案件不仅是对虚假诉讼罪的法律认定问题的探讨,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深刻反思。在法律面前,所有人都应遵守规则,特别是律师和代理人,他们的责任不仅是为客户争取利益,还要确保诉讼的真实性与公正性。 (信息来源:新京报于2024年12月20日报道,山东律师高丙芳在代理农民工讨薪案中被控涉嫌虚假诉讼,该案在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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