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老太去自家菜园摘菜,路过一堵围墙时,突然围墙倒塌老太被砸身亡。围墙所属公司

重瓦下庆 2025-02-21 08:44:16

湖南,老太去自家菜园摘菜,路过一堵围墙时,突然围墙倒塌老太被砸身亡。围墙所属公司先行垫付了21万。事后,老太家属再次找到该公司,索赔除先行垫付的21万元外,再赔偿各项损失856114元。公司认为,老太家属要求赔偿106万是狮子大开口,多一分都不给。法院怎样判?

小何出门找母亲,一眼看到了倒塌的围墙,他在倒塌的砖堆里发现了母亲拿的菜篮子。

他大惊失色,赶紧在砖堆里扒拉,等把砖都拿掉,眼前的一幕让他崩溃!

小何嚎啕大哭,他可怜的母亲去菜园子里摘菜,却被倒塌的围墙砸在下面。

等急救人员赶到后,经过抢救宣布孙老太已经离世!

孙老太家的邻居是一家公司,两家中间相隔一个围墙,墙下就是一条机耕土路。

这个围墙不知是哪个年代建的,早已破烂不堪,但公司从没有维修过。

孙老太家的菜园子就在不远的地方,她每天去菜园里劳作,都要经过这条土路。

事发那天,孙老太给家人打了个招呼,说去菜园子里摘点儿新鲜蔬菜回家做午饭。

随后老人就跨了个菜筐子走出家门,家里人等着孙老太摘菜回来做饭,紧等慢等不见回家。

开始家人并没多想,以为老太太可能又在园子里干活了,或者是路上碰到熟人在聊天。

已经过了做饭的时间,孙老太还没回家,儿子小何心里突然升起一股不祥的念头。

他不敢再想下去,快速跑出家门,一眼就发现那堵破烂不堪的围墙倒塌了!

果然,他在砖堆里发现了母亲的菜篮子,随后就在废砖下面找到了母亲。

小何边哭边用颤抖的手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急救人员很快就赶到了,并对孙老太进行了抢救,然而孙老太已无生命特征。

最终孙老太被确定死于特重型颅脑损伤,警方也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事发后,孙老太的家人找到围墙所属公司,要求他们负责。

公司认为,围墙确实属于本公司所有,既然出了人命,肯定不能不管。

双方经过协商,公司当即拿出21万元,作为丧葬费和抚慰金,孙老太的家人为她办理了后事。

可家属认为,老人平时身体健康,能吃能干,就这么意外的离世,公司只赔偿21万元太少了!

他们再次找到围墙所属公司,要求再赔偿856114元。

公司一听,好家伙,家属可真敢狮子大开口。

老人出了意外,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事实,可张口就要106万也太多了,这不是讹人吗?

双方多次就赔偿金额的事发生争执,各不相让。

孙老太家属一气之下将围墙所属公司告上法庭!

请求判决该公司,赔偿因孙老太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6余元。(包含先行赔付的21万元在内)

法庭上,围墙所属公司称:虽然围墙确实属本公司,但围墙的倒塌,是因为天气原因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应归于天灾。

因此孙老太的离世,应认定为意外事件,本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孙老太在路过围墙时,没有注意到围墙会有倒塌的危险,也有过错,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围墙所属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围墙所属公司作为围墙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围墙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围墙倒塌造成孙老太死亡,公司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围墙早已破烂不堪,公司未进行维修,显然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维护义务。因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作为围墙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围墙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自身已尽到合理的管理维护义务,就应当对围墙倒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公司主张围墙倒塌是由于天气原因这一不可抗力导致的,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然而,围墙的破烂状态是长期存在的,公司应当预见并采取措施防止其倒塌,因此,所谓的天气原因,并不能免除公司的责任。

3、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围墙所属公司辩称,孙老太在路过围墙时没有注意到危险,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围墙所属公司,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围墙疏于管理与维护,也未对围墙设置警示标志。

围墙突然倒塌砸中路过的孙老太,导致其死亡,公司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孙老太在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围墙所属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事发时天气达到属于自然灾害的程度,法院对围墙所属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围墙所属公司,赔偿孙老太家属各项损失共计988614元,扣除已支付的21万元,继续支付778614元。

驳回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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