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一女子谈了1年恋爱,才得知男友还没离婚,她觉得男友很渣怒提分手,不料,男友把她的私密照做成小卡片四处散播,发给她的亲朋好友,还扬言:你跟谁在一起,我就搅和散,看谁敢和你在一起。男友竟然还开车撞她父母,女子:他让我的生活陷入了深渊。女子报警,男友却说:你等着瞧,我还有100种计划对付你。 2019年,刘女士因为工作出色,升职加薪,事业有成的她,终于开始考虑自己的终身大事。
29岁的汤某,是她所在公司负责人之一,对方热烈的追求刘女士,虽然她知道汤某是离异男,但还是被他感动,跟他谈起恋爱。
没想到一年后,刘女士才得知,汤某压根没离婚,刘女士觉得汤某人品有问题,这样的人不能托付终身,2024年1月,她果断提出分手。
即使汤某办理了离婚手续,请求跟她复合,她也不为所动,因为除了这件事,生活中汤某满嘴谎言,而且还和前妻藕断丝连,刘女士觉得汤某品行不端。
但汤某不断的纠缠刘女士,让她不胜其烦,5月份,家里看她老大不小了,就托人给刘女士介绍了个对象。
刘女士为了让汤某死心就告诉了他,没想到,汤某勃然大怒,去找刘女士的相亲对象,两人大打出手,他成功给搅和黄了,自己也挂了彩。
汤某面目狰狞的警告刘女士:“你跟谁在一起,我就搅和散,看谁敢和你在一起。”
汤某的话让刘女士不寒而栗,但她更坚定了绝不跟他复合的决心。
汤某恼羞成怒,就跟刘女士杠上了,他一边纠缠刘女士一边开始毁她清白的计划,反正他得不到的人,就直接让她声名狼藉。
2024年7月,汤某把恋爱时,用自己手机拍的她的私密照,做成小卡片,发给了刘女士的亲朋好友。
而且,汤某还制作跟刘女士的结婚请帖,发给她的男性朋友们,让他们敬而远之,然后,又跟刘女士的女性朋友们摸黑她出 轨。
不但如此,汤某还开始尾随刘女士,如影随形,还给她的车上锁,让她开不了,吓得她赶紧报了警。
面对民警,汤某承认是他干的,但他辩称跟刘女士有经济纠纷,虽然立案了,但也没啥结果。
无奈,刘女士求助媒体,但记者给汤某打电话,发现是空号。
汤某的纠缠远没有结束,他竟然开车30多公里,跑到刘女士的农村老家,开车撞她父母,还跟警方说自己去买装修材料,不小心撞了人。
但刘女士觉得他就是有预谋的,否则不可能跑到自己老家,撞的还是自己父母。
刘女士还提供了一段视频,视频里,汤某对自己父亲说,他还有100个计划对付刘女士。
刘父问他下一个计划是啥?他竟然嚣张的说:“你猜”。
撞了刘家父母后,汤某走出交警队,还警告刘父,他还有100种计划,让他给刘女士带个话,让她等着。
2024年8月24日,刘女士接到汤某电话,说有大礼要送给她。
第二天,刘女士老家村里人打来电话,说村里被撒了大量纸条,上面写着刘女士的住所,她父母的姓名,还有她的姓名、身份证号,说她她骗婚、骗财、出轨,对她进行了摸黑,这些纸条是以跟刘女士相亲的对象名义写的。
刘女士去跟相亲对象求证,对方表示他没干过这样的事,选择了报警。
刘女士问汤某,他说送的礼物指的是什么?他嬉皮笑脸的问她喜欢吗?然后又矢口否认这件事。
随后,汤某又发了大量的卡片,刘女士陆续接到陌生电话,对方问她 “约吗”“多少钱”,刘女士感觉自己的生活堕入深渊。
目前,刘女士报了警,但警方传唤汤某他拒不配合,警方正在收集证据。
那么,法律上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汤某把刘女士的私密照做成小卡片四处散播,并发给其亲朋好友,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刘女士的隐私权。
私密照片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开、传播他人的私密照片,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汤某不仅散播刘女士的私密照,还制作并散播含有刘女士肖像的结婚请帖及虚假信息,这一行为侵犯了刘女士的肖像权。
汤某没经刘女士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并公开其肖像,且伴有丑化、污损的情节,符合该法条规定的侵权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他通过散播刘女士的私密照和虚假信息,严重干扰了刘女士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符合该法条中“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情形。
如果警方调查取证后认为情节较重,汤某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
轰龙龙
我一个朋友,在网上找男朋友,最后谈不下去了分手,结果那男的就把女孩的裸照到处发,还带人到他们单位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