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男子酒后在酒店停车场挪了下车,结果被交警查获,并认定其为醉驾。男子辩称自己只是挪下车,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但他的说辞并未得到认可,检察院还是以男子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起了公诉。 (来源:九派新闻) 事发当晚,男子叶某与朋友聚会喝了不少酒。之后,叶某打算开车回家,但遭到了朋友的阻拦。朋友在附近宾馆开了个房间,然后开着叶某的车将叶某送去了宾馆,并叮嘱他就直接休息,千万不要开车回去了。 可在朋友离开后,叶某还是觉得回家睡比较舒服,于是洗了一把脸就起身往停车场走去。 之后,叶某发动车辆准备回家,可在行驶到停车场闸机口时,正好遇到了一队交警设卡查酒驾。 叶某顿时慌了神,他立即调转车头准备折回停车场避避风头。但是交警发现了叶某的异常行为,于是来到了停车场找到了正在停车的叶某。 当叶某一打开车窗,交警就闻到了一股浓烈的酒味,很明显叶某喝了很多酒,但为了确认叶某是酒驾或是醉驾,交警还是对叶某进行了酒精测试。 测试结果显示,叶某的吹气测试结果已经达到了醉驾标准。之后,交警将叶某带去医院做血液酒精测试,结果显示血液内酒精含量竟高达236.19mg/100ml。 之后,警方对叶某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并以刑事案件将叶某移交给了检察院处理。 可是叶某却辩称: 我酒后开车的确不对,但我就在停车场挪个车,差不多挪了73米。这属于法律规定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情节,并没有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按照《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2条第3项规定,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醉驾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因此,检察院应当免除我的刑事处罚。 可是检察院认为,叶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理由是: 第一,叶某当时并非挪车,他是打算出停车场,且已经将车辆开至停车场出口处。如果叶某仅仅是挪车,没必要把车开到停车场出口处再倒回去。 如果不是交警及时拦下,叶某很有可能将车开上主干道行驶,这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极大。 第二,叶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是刚达到醉驾酒精含量标准,而是已经达到了236mg/100ml,这属于重度醉酒。 第三,按照《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2条第1项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同时该意见第14条还规定,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者,不适用缓刑。 由此可见,叶某的重度醉驾行为并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特征,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发生在宾馆停车场,该停车场属于公共停车场,可以允许社会车辆进入通行。 因此,叶某在宾馆停车场开车的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辖范围。 经鉴定报告显示,叶某的吹气测试和血液中酒精鉴定报告,均显示叶某已经达到了严重醉酒的程度。 因此,叶某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叶某虽然主张自己只是短距离挪车,但由于其是重度醉酒者,所以无论驾驶距离长短,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按照法律规定,叶某的情况并不符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特征。 最终,法院认定叶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判处其拘役2个月,罚金4000元。 最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作为驾驶员最基本的认知。既然朋友已经给叶某开了房间,可叶某非要醉酒开车回家,其主观上是抱有侥幸心理的,但这种侥幸心理可能会给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危害,故绝不能支持叶某这种醉驾行为。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新疆,一男子酒后在酒店停车场挪了下车,结果被交警查获,并认定其为醉驾。男子辩称自
雷雷说趣
2025-02-24 17: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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