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81岁大爷与5旬前侄儿媳妇申请结婚登记被民政局工作人员劝阻后,大爷的身份证

重瓦下庆 2025-03-10 08:45:21

湖南,81岁大爷与5旬前侄儿媳妇申请结婚登记被民政局工作人员劝阻后,大爷的身份证被其独生女儿收走代为保管。可事后大爷又补办身份证,并又与前侄儿媳妇在另一家民政局领到了结婚证。那么前侄儿媳妇为什么执意要与大爷登记结婚呢?

(来源:湖南卫视都市频道)

刘大爷今年81岁,与老伴仅育有一个女儿。前几年老伴去世后,刘大爷独自一个人在老家生活,且在村里还有一块宅基地。

5旬女子王某早年嫁给了刘大爷的亲侄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协议离婚。王某与前夫离婚后,在一家娱乐场所上夜班。

2024年底,刘大爷的前侄儿媳妇即王某,找到刘大爷说,想要给他养老送终,但前提条件是,刘大爷要先与其登记结婚。

刘大爷一开始时不同意,毕竟两人相差30岁,而且,王某还曾是自己的侄媳妇,

但王某却又声称,只要你不说我不说,就没有人会知道,我们又不在一起生活,你就说我是你的干女儿,就不会有人说闲话。

刘大爷听后心动了,并在瞒着所有人的情况下,拿着户口本和身份证与王某去离村最近的民政局,准备与王某登记结婚。

工作人员得知二人的来意后,简单问了刘大爷几个问题,就察觉出其中的猫腻。

加上两人的年龄差距,工作人员联系了刘大爷的独生女儿刘女士并让其过来确认。

刘女士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民政局说明了情况,并将父亲刘大爷接回家中。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这样的事,刘女士还故意将刘大爷的身份证拿到自己家中帮其保管。

可谁料,2025年2月份,村委会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刘女士称,刘大爷又与王某登记结婚了,王某现在来申请宅基地建房。

刘女士接到工作人员的电话后,立即到村委会了解情况。从工作人员处确认刘大爷已经与王某登记结婚,王某是以妻子身份来申请在村里建房后,刘女士非常生气。

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因刘大爷现在已婚且还有能力建房等原因,村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刘大爷原有的低保等相关待遇。

那么刘大爷又是怎么做到,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顺利与王某领取到结婚证的呢?

原来,王某在县城里已经有一套商品房,但为了能够在农村再建两栋房子和一个车库,王某才会三番四次私下找到刘大爷。

但第一次被劝阻后,王某还不死心,又再次找到刘大爷,并在许予更加吸引人的承诺后带着刘大爷补办了新的居民身份证。

有了上次被阻止的经验后,王某又开车带着刘大爷到另外一家离村里比较远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且吸取上一次的教训,王某事前已经教了刘大爷怎么回答询问。

得知真相后,刘女士打电话指责王某为达目的、毫无底线,并要求王某与刘大爷离婚。但王某坚称是刘大爷自愿的,其现在是刘大爷的合法妻子、有权处分宅基地。

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后,刘女士要求王某出来见面协商,解决处理此事,但被拒绝。

1、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根据《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但如果父母是无民事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父母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要先取得监护人的认可 。

民法典第22条第1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登记结婚和登记离婚都是属于公民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工作人员之所以叫刘女士过来,并不是干涉刘大爷的婚姻自由,只是想和刘女士确认一下刘大爷是否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已,工作人员并无不当。

2、只要结婚证合法有效,那么王某就是刘大爷的合法妻子,且是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现在刘女士也在担心这个问题,所以找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但有关部门均证实是刘大爷明确要求申请补办身份证以及申请结婚登记的,尤其是申请结婚时,工作人员已经再三向刘大爷确认是否自愿的了。

因刘大爷之前未被确认为无民事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刘女士也无法举证刘大爷与王某登记结婚是受到了欺诈或者胁迫的。

因此,刘女士只能又再去找王某理论。

3、因村委会暂时不会受理王某的建房申请,且王某的家人得知后也痛斥其无底线的行为,近日,王某主动联系刘女士并同意与刘大爷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目前,当时为王某、刘大爷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已经受理了二人的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虽然民政局已受理了二人的离婚申请,但二人也要等30日冷静期过了以后才能拿到离婚证、解除夫妻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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