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5旬男子因脑出血、重度尿毒症导致生活没有自理能力后,妻子、当医生的儿子搬家且均拒接电话。因男子无人照顾,7旬老母亲只能将其接到家中。网友们表示:“父亲都不救,谈何救死扶伤?”
(来源:湖南卫视都市频道)
刘大爷与张大妈共育有两个儿子。
刘大爷的两个儿子常年都在广东打工。小儿子刘先生早年在广东打工时,经老乡介绍认识来自江西的陈女士(化名)。
刘先生与陈女士登记结婚后,育有一个儿子。儿子出生后,夫妻俩在刘先生老家买了一套房子,但回老家过年时才会入住。
儿子出生后,刘先生本想将儿子留在老家,让父母帮忙照顾,但陈女士却因婆婆平时要照顾患有脑梗的公公等原因,执意要将年幼的儿子留在自己身边来照顾。
因陈女士自己在东莞工作,刘先生是在深圳工作。陈女士独自照顾儿子几年后,因责怪刘先生没能留在自己身边承担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经常与其发生争执。
2018年4月,刘先生体检时被医院确诊患有慢性肾病。同年,陈女士开始与刘先生分居。闹翻后,陈女士辞去广东的会计工作,并带着儿子回刘先生老家县城生活。
与儿子回湖南生活后,因儿子已经考上大学,陈女士又重新找了一份销售的工作。
虽然刘先生与陈女士处于分居状态,但其还是每月给儿子生活费及上大学的费用。
2024年4月,刘先生在广东工作时,突然倒地昏迷不醒。被同事送到医院抢救后,医生确诊为脑出血、双肾重度尿毒症。
虽然经抢救后,刘先生没有生命危险,但却因脑出血、身患尿毒症等原因,导致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且经常会精神错乱。
比如说,有时会忘记刚刚发生的事情、有时会突然脱掉衣裤坐在地上嚎啕大哭。
然而,妻子和儿子却仅在去年12月,刘先生转回老家住院期间,来医院看望过一次刘先生。之后,既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
因已经76岁的母亲张大妈自己身体也不好、刘先生连上厕所都要人扶,且张大妈还要照顾年迈的老伴等原因,刘先生的哥哥多次联系嫂子和侄子见面处理此事。
但嫂子和侄子却均不接刘先生哥哥的电话,即便是发信息,也是爱搭不理的样子。
为找到妻儿问题,2025年春节期间,刘先生在母亲和哥哥的陪同下,前往县城的房子,找陈女士及二人所育的儿子刘某。
可来到家门口处时,大家才发现,陈女士为了躲避刘先生及其家人,已经搬走并将房门换锁导致刘先生等人连门都进不去。
据了解,刘先生的儿子去年已经从某医科大学麻醉专业毕业。目前,在医院工作。
2025年2月,刘先生的哥哥表示,如果嫂子及侄子仍是这般态度,其准备采取法律手段为弟弟刘先生依法维权。
1、儿子刘某已经成为了一名医生。医生的主要职责是救死扶伤,可其却连自己的亲生父亲都能“见死不救”,医德何在?
医师法第3条规定,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虽然因刘先生及其家人暂时不知道刘某是在哪家医院工作,但找到只是迟早的事,且工作单位得知此事后也不可能不处理。
2、刘先生应当如何维权?
首先,刘某有支付赡养费的义务。
人们常说养儿防老。法律支持这一点。即当子女参加工作后,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均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其抚养费。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子女抚养义务和对父母赡养义务均不受夫妻婚姻关系影响。
也就是说,即便父母已经离婚,刘某也要赡养自己的父亲。更何况父母还未离婚。
其次,只要还没有办离婚登记,妻子陈女士就仍对陈先生有扶养义务,且陈女士无权单独处分夫妻财产,不让刘先生回家。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上述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需要注意的是,刘先生现在没有收入且等钱治病,而妻子、儿子已经搬走,证明二人都有居住的场所,因此,刘先生可以主张妻子配合其卖掉县城的房子用来治病。
最后,从刑法上讲,根据刑法第261条明确规定,对于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述情节恶劣一般是指对于负有抚养义务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却拒绝履行扶养义务,造成重伤、死亡或生活过得非常窘迫等情形。
注意!遗弃罪是刑法为数不多的自告罪之一。即只有刘先生主动报警或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才有可能追究妻儿刑事责任。
即只要刘先生报警就能找到妻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