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结婚后为了家庭,放弃了工作,结果夫妻俩却闹起了离婚,女方直接要求男方承担这些年来承担家务的补偿5万元,然而,经过一番调解,男方竟然直接补偿了25万。
胡女士与丈夫王某结婚后,胡女士因为要照顾孩子和老人,没办法分心工作,无奈,胡女士只能做起了全职主妇。
从清晨准备一家人的早餐,到夜晚收拾杂乱的房间,还要照顾年幼的女儿,她将大量的精力投入到家庭之中。
王某则专注于事业发展,在外面努力打拼。长期的分工下,两人的交流越来越少,矛盾也日益积累。
最终,胡女士觉得这段婚姻已无法继续,于是,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仅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还提出了一个让人意外的诉求,要求王某支付她家务劳动补偿金5万元。
有人说,有家务劳动补偿吗?我离婚的时候怎么不知道?
还有人说,虽然是家庭主妇,但是丈夫在外的收入也是共同财产,即便没有补偿,也要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显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当然是有权获得补偿的。在胡女士和王某的婚姻中,胡女士承担了主要的家务劳动,包括抚育女儿等,她为家庭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虽然她没有像王某一样在外面创造直接的经济价值,但她的家务劳动对于家庭同样不可或缺,是家庭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那么,从公平原则来讲,一方主外,一方主内,主内的一方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操持家务,牺牲了自己的事业发展机会。如果在离婚时,不对主内一方的付出给予合理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这起案件中,王某因胡女士对家庭的付出,得以全身心投入事业,在离婚时对胡女士进行经济补偿,也算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女儿由胡女士抚养,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房产、车辆归王某;同时,王某一次性支付胡女士各项经济补偿共计25万元,其中包含了对她多年来家务劳动的合理补偿。
其实,虽然房产、车辆归王某,但给予胡女士25万元的经济补偿,其中包含家务劳动补偿,这也是在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做出的合理安排。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共同积累,而胡女士的家务劳动间接促进了家庭财富的积累。所以,在分割财产时,要将这一因素考虑进去,确保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合理。
不仅如此,胡女士作为女性,同时,女儿由胡女士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这样也保障了女儿的生活和成长。
最后,这起离婚诉讼案件中,不仅仅是一对夫妻的婚姻终结,更是一次对法律在家务劳动补偿方面的生动诠释。它提醒着人们,在婚姻关系中,每一份付出都值得尊重,每一份责任都应得到合理的回报。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