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有一名男子在医院陪护母亲,同病房的一位女子在卫生间洗澡一个多小时。此时男子母亲想上厕所。男子敲门,女子说快了。水流声停了15分钟后,女子还未出来。男子推门而入,看到了不该看到的一幕。女子正一丝不挂的搽润肤乳。两人四目相对,而后女子大喊大叫。随后女子报警,可民警认为男子无大错。可后来女子一纸诉状,将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男子赔偿3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最后法院是这样判的。
“你干什么?你眼睛往哪里看呀?赶紧给我出去。”胡艳艳大喊大叫。 “对不起,对不起,我以为你出事了。”梁宽急忙道歉,连忙退出,将门关上。 穿好衣服的胡艳艳从卫生间出来,对梁宽说道,你得赔偿我,你看光了我的身子。 “要赔多少呢?”梁宽无奈的笑笑。 “这个数。”胡艳艳比了三个手指头。 “行,不就300吗?我现在就给你。”梁宽不跟她一般见识,准备拿钱。 “你开什么玩笑,我的身子就值300吗?我说的是3万。”胡艳艳狮子大开口。 梁宽自然不愿做这个冤大头,断然拒绝,胡艳艳恼羞成怒,拨打了报警电话。 过了没多久,两名民警到达了医院的病房。
梁宽跟民警说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梁宽的母亲因为神经衰弱住院,梁宽本来想要一个高级病房的,但是医院病房很紧张,所以梁宽的母亲与胡艳艳同一个病房。 作为孝子的梁宽,买了一个行军床,在医院病房陪护母亲。 但是,同病房的胡艳艳绝不是一个好相处的人,胡艳艳40多岁了,也因为抑郁和焦虑入院治疗。 所以平常梁宽和他的母亲都忍让着,可这天晚上,胡艳艳实在太过分了。 这天晚上8点多,胡艳艳去卫生间洗澡,水流声非常大,尽管隔着门,但梁宽和他的母亲依然难以忍受。 但没有办法,毕竟胡艳艳有权利去洗澡。
可谁曾想,胡艳艳在卫生间一待就一个多小时,水流声也响了一个多小时,梁宽的母亲本来就难以入眠,这一下更是生不如死。 看着躺在病床的母亲辗转反侧,梁宽站起身来到卫生间,敲了敲门,说道,洗好了没有呀?别人还要休息呢。 水流声音突然停止了,过了几秒,胡艳艳在里面有点生气的说道,不要催了,就快好了。 可是水声又响了20多分钟,胡艳艳没有出来的意思,梁宽又第二次敲门。 这次胡艳艳依然表示,快了,快了。 可就在这个时候,梁宽的母亲突然想要上厕所,招呼梁宽,让梁宽扶自己起来。 人有三急,梁宽第三次敲门。胡艳艳答应了,水流声也停止了。 这一下梁宽和他的母亲确认,胡艳艳正在穿衣服,所以梁宽安慰他母亲,快了,快了。 可是这一等又是15分钟。梁宽见卫生间没有动静,回过头来又看到母亲涨红了脸。 梁宽二话不说,直接来到卫生间,推门而入,可尴尬的一幕出现了。
此时胡艳艳正一丝不挂的在搽润肤乳。两人四目相对,胡艳艳大喊大叫,将梁宽赶出去,所以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听完梁宽的陈述,民警认为这不是大事,让梁宽向胡艳艳赔礼道歉,可胡艳艳不接受这样的处罚结果,非得让梁宽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 民警只好对胡艳艳说道,这是民事纠纷,建议胡艳艳走司法途径。 出院后梁宽以为没什么事情了,谁料过了没多久,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告他之人正是胡艳艳。 胡艳艳要求法院判决梁宽赔偿自己3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对于这样的诉讼请求,梁宽很有信心能够打赢官司,所以就积极应诉,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出乎意料。 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胡艳艳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胡艳艳悲愤的说道,自己的身子被梁宽看光了,梁宽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益。 第二,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胡艳艳说,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了,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益,自己为此更加的焦虑,更加的难以入眠,所以有权要求梁宽赔偿自己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2、梁宽是这样辩驳: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梁宽辩驳说,胡艳艳有过错,自己推门而入是因为害怕胡艳艳出事。 胡艳艳答应自己三次出来,但胡艳艳一直霸占着卫生间,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不应当承担侵权和赔偿责任。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就算胡艳艳霸占卫生间一个多小时,但胡艳艳还在卫生间里洗澡,梁宽就不能推门而入。 现在梁宽推门而入,看光了胡艳艳,导致胡艳艳精神恍惚,难以入眠,梁宽需承担侵权责任。 但同时胡艳艳霸占卫生间一个多小时,也有过错。 所以,法院酌情判定,梁宽赔偿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