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夫妻俩办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购置的房子归男方,贷款归男方。不料男方没钱支付贷款,导致银行从开发商保证金上扣走76万。之后,开发商把他们俩告上法庭,说他们违约,要求赔偿损失。女子认为,房子已经分给前夫,赔偿应该由前夫支付,跟她无关。法院判决却让人意想不到。
2021年3月,李军美霞结束了他们的婚姻。
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购买的那套房子归李军,房贷由李军偿还。
协议签订后,二人一别两宽。
但美霞没想到,没多久,她竟然收到了法院传票。
原来,当初二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买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二人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原来他们也能按时还款,但之后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及时还款。
因为他们没有还款,银行就从开发商的保证金中划走了76万。
当开发商得知夫妻俩已经离婚时,就分别把他们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美霞很生气,她和李军已经离婚,贷款跟她有什么关系?
开发商却认为,这笔贷款是在她跟李军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开发商说,当初这笔贷款,是夫妻俩共同签名,是为家庭所需买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二人已经离婚,但并不妨碍还款。
因此,她和李军都应该偿还贷款。
美霞对这个说法不认同,她认为她跟李军已经离婚,且已经就房子写好协议。
他们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子归李军,房贷归李军。
既然她和李军已经就房子达成协议,那李军还不上贷款,是他的事情,开发商不该找她要钱。
她没有要房子,自然也不该还贷款。开发商起诉她,要求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法律依据。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1、首先,李军和美霞婚内购买房子,他们跟开发商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李军和美霞购买房子时,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内。合同一旦签订,就开始生效。
因此,李军和美霞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但本案争议焦点是,后来李军和美霞离婚了,夫妻俩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李军,美霞认为她不该还贷款,也是因为这个理由。
2、银行划走开发商76万,合理吗?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当初,李军和美霞购买房子后,跟银行申请贷款。原本这笔钱应该由他们还。
但因为开发商也跟银行和他们签订补充协议,并承诺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刘军和美霞之后无力偿还贷款,那开发商就承担了连带债务责任。
所以,银行从开发商账户上划走划走76万,合理合法。
3、法院审理后认为:
当初房子是夫妻以共同财产按揭,应该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俩共同偿还。
虽然美霞说她跟刘军有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是他们二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李霞和刘军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贷款,已经构成违约。
开发商起诉要求他们偿还贷款,合理合法。
综上,法院判决:判令刘军和美霞在合同生效期间向开发公司偿还待付款76万以及违约金。
有人说:不公平,离婚协议是共同协商,既然通过协议明确了房屋所有权归谁,那对应的债权债务必然应该归谁才对。
否则按照这个逻辑,离婚后如果房子租出去,没有所有权的另外一方,是不是还要来分租金?房子卖了还要分房款?那离婚协议是不是没有了法律效应?
但法院这么判,是按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公正判决。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就该二人共同偿还。
但本案中,美霞和刘军在离婚时把房子给了刘军,此时她帮助还款,明显对她不公。
那她该怎么办?
美霞可以就这件事另案起诉,要求刘军承担相应责任。
(人物为化名)
信源:2025年3月9日《半岛晨报》
用户15xxx08
不合理,不合理,不合理
雨前龙井 回复 03-17 08:42
不知道是否合理。但许皮带一家似乎也是如此,一人担债,另一人就!!
cqs2000
后续再起诉,最后把房子拍卖还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