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在洗浴中心过夜,熟睡中感觉被人 摸 胸,顶他隐私部位,顿时惊醒,却看到一男的,吓得他急忙呼喊,按扭叫服务员,却一直没人管,男子报警,和那男的和解,之后,男子想起洗浴中心不管自己,说服务员像看小丑一样,最后还收了128元,想退费,律师:这需要提供证据。
3月16日观象视频报道,刘先生在某洗浴中心遭遇了一次糟糕的体验,他有些愤愤不平,想把支付的128元要回来。
原来,刘先生在洗浴中心消费,他洗完澡后,玩会手机后,舒舒服服钻被窝里准备美美的睡一觉。
凌晨4点多,在熟睡中的刘先生,朦胧之间感觉到有人摸自己,他心里咯噔一下,心想不会是小偷要偷手机吧?还是在找什么贵重物品。
刘先生感觉到一只手在摸他的胸,之后又感觉到对方在顶 他 屁 股,这时他吓得一身冷汗,也反应过来不对劲。
他立马起来,一边大声呼喊,一边不停地按着叫服务员的按键。
此刻,刘先生的瞌睡虫早就没了,他去抓那个男的。
刘先生情绪激动一直呼喊,此时的他处于恐惧中,心慌意乱,一时间很无助,很需要有人帮忙。
事后,刘先生回忆说:当时我一直喊,可服务员看着也不管,我觉得很无助,里面很多服务员就像看小丑一样,根本就没人管我。
抓到那个男的后,那个男的说可以赔偿1000元,刘先生为了留个证据,他就收了。
收了钱之后,刘先生换了衣服,洗了个澡,这过程中,他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这事对他的内心造成的冲击还是很大,让他觉得恶心。
于是,刘先生选择了报警。
当刘先生和那个男的方某和民警正要离开时,这时,洗浴中心的人拦住了他,让他把钱付了。
刘先生支付了128元,商家才给他拿了鞋,他才离开。
到了派出所,方某表示想调解,称父母年龄大了,在家里没人照顾,反正就是求刘先生原谅。
此事中,方某在刘先生熟睡之际,对他进行了不当的肢体接触,这些行为属于性 骚 扰范畴。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 骚 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刘先生看到方某认错的态度,也觉得他说很孝敬父母,没什么钱,他父母也没人照顾,因此心一软想再给他一次机会。
最后,方某一次性赔偿刘先生2300元,双方和解。
但是,刘先生觉得,这个事情解决了,可洗浴中心对自己的遭遇视而不见,一想起来心里就堵得慌,因此,他想让洗浴中心退费。
刘先生坚持认为,第一,自己在遭受危机时,按了多次按键呼叫服务员,都没有人来,让当时的他觉得很无助。
第二,当刘先生去抓那个男的时,一群服务员看着,看他就像看小丑一样,很多人围着,就是不帮忙,他认为对方没有第一时间提供帮助,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刘先生想不通,觉得洗浴中心应该将退还给自己,也应该真诚的向自己道歉。
不过,洗浴中心的负责人表示,他们需要去调查一下,看看具体是一个什么情况。
刘先生认为,在自己出事的时候,洗浴中心没有第一时间报警。
但是,洗浴中心表示,当时管理者已经问了刘先生,需不需要报警。
然而,刘先生说事发当时,整个过程中,他没有听到这些话。
洗浴中心负责人表示,你在这消费付钱是正常的,你受了伤害,就应该找伤害你的人,再说你们协商好了,也处理完了,为啥还找商家麻烦?
通常消费者在洗浴中心消费后,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消费款项。
此事中,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有责任提供安全的环境和服务。
在刘先生遭遇性 骚 扰事件时,洗浴中心的服务人员应该第一时间帮助,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和阻止事件进一步发生。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说,洗浴中心服务人员在刘先生求助时没有及时帮助,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或者未第一时间报警。
这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过,律师表示,要想证明洗浴中心确实有过错,刘先生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刘先生表示,自己一个男的被一个男的性 骚 扰了,让他觉得不可思议,很恶心,心里留下了很大的阴影。
如果,刘先生觉得受到精神损害,那么,他可以向方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事中,方某违背刘先生的意愿,对他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侵害,还给他带来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因此,刘先生有权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刘先生和方某之间已经达成和解,拿到了2800元,那么,双方应该遵守调解协议。
信源:观象视频—2025-3-16《男子洗浴中心遭陌生男子性 骚 扰,服务员也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