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女子母亲去世后,她继承母亲遗留的一套房。11年后,父亲又给她1套房。一年后,当她得知父亲偷偷跟跳广场舞大妈结婚后,立马立下遗嘱。把她名下3套房一套留给丈夫,另外2套留给女儿。她担心自己遭遇意外,财产会流到这个女人手中。她说:“我也希望有人可以照顾我爸,但担心他是因为利益而出现!”
李女士母亲12年前去世后,她继承了母亲一套房产。
去年,父亲又把自己名下一套房过户给她。
这样,李女士名下共有3套房子。
母亲去世后,她只有父亲一个亲人,因此,她经常看望父亲,略尽做女儿的孝心。
父亲退休后,培养了跳广场舞的习惯。每天吃罢饭就出去跟人跳舞。
李女士不以为意,她觉得父亲一人在家孤单单的,如果有人陪着,自然很好。
但她万万没想到,父亲竟然瞒着他,偷偷跟其中一个跳广场舞的大妈结婚。
李女士很生气,但生气之余,她又有些害怕。
父亲结婚本是好事,为何要瞒着自己偷偷结婚?
她也希望有人可以照顾父亲,但她之前听管太多老人房子和钱财被骗走的事例。
她怕父亲被骗。
但父亲跟大妈结婚已成定局。无法挽回。
此后,她日思夜想,夜不能寐。
她害怕自己万一遭遇意外,那她的3套房产会作为遗产,由她的继承人继承。
到时候,父亲也有权继承一套。
如果父亲继承,那这套房最终会落到大妈手中。
李女士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局。于是她决定尽早立下遗嘱。
她在遗嘱中把自己的3套房子,一套分给丈夫,另外2套给女儿。
因为女儿年幼,于是她委托丈夫做遗产管理人,确保财产能按她的意愿顺利传递给女儿。
对李女士这个做法,评论区两极分化。
有人说:我也是80后,我也立好遗嘱了,所有财产有我老婆和孩子继承,有我老婆保障父母的基本生活支出,我父母巴不得我早死,他们可以霸占我的财产,给他们嗜赌如命的小儿子还赌债。
有人说:我小姨早年丧偶,中年再婚嫁了一个老头,没两年老头生病生活不能自理,小姨照顾老头的吃喝拉撒,继子每月给小姨1500,这1500包含老头的每月的药费和生活费,继子还扬言是我小姨赚了,老头也是生病后性情大变,对我小姨动辄辱骂。
没几年老头去世,继子就把小姨赶出家门,小姨回到前夫留下的房子里住。之后小姨郁郁寡欢。过了几年,最终还是没能战胜抑郁选择跳楼自杀。
防人之心不可无,但对方要是品性纯良的人,可以不用太苛刻,如果对方付出了真心,那就应该还之以善良。
也有人对李女士这个做法表示不理解。如果她去世,她丈夫也会再娶,到时候房子也会落到他人手中。那她立这个遗嘱又有什么意义?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李女士这么做有何利弊?
1、李女士这么做,是她的自由,同时也确保了她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李女士有权利立遗嘱把她名下财产给任何人,这是她的自由。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她没有立遗嘱,如果她万一走在她父亲前边,那她名下3套房产就会变成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也就是说,万一事情如李女士预想的那样,她走到父亲前边,如果没有立遗嘱的话,她名下三套房子将变为遗产,由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她的父亲,丈夫和女儿共同分割。
但除了她从父母那里得到的两套房子外,她名下那套房子,没说是她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那她丈夫也有一半份额。
2、虽然李女士处分三套房子是她的自由,但她必须为父亲保留特定数额的赡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为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李女士父亲年纪大,如果他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李女士必须在遗产中为父亲保留必要数额的赡养费。
3、老人想再婚,是他的自由。李女士应该尊重,而且老人再婚,女儿依旧对他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婚姻自由是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李女士父亲丧偶后再婚,是他的自由和权利。
李女士作为女儿,应该尊重父亲的婚姻。
李女士也表示,希望有人可以帮忙照顾父亲。但她又怕别人是因为利益而嫁给她父亲。毕竟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
所以,李女士这么想也无可厚非,她选择立遗嘱也是为了维护她女儿的合法权益。
虽然她可以立遗嘱分割房产,但作为女儿,她应该对父亲尽到赡养义务。
您认可李女士的做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