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17周岁女孩与母亲在餐厅工作。凌晨下班后,老板组织员工聚餐喝酒。母亲劝说女孩不要参加无果后,自行回家。女孩醉酒后打电话让父亲来接其回家,但却被以喝了酒为由拒绝。女孩打电话给姨妈并在说了一句“对不起”后,自行坠楼身亡。可事后父母却将包括为女孩介绍工作的老师、已经提前离开的共同饮酒人以及餐厅,告上法庭索赔107万元。
(来源: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法院)
2023年10月,刚走出校园的男子张某,在家人的支持下,开了一家餐厅。
女子赵某是张某的老师。得知自己的学生开始创业后,赵某经常与家人到张某经营的餐厅用餐且还经常带着同事过来消费。
2024年4月,赵某得知张某有招工需求后,介绍女子李某及其17周岁女儿陈某到餐厅工作。
除了李某、陈某外,03年出生的符女士、01年出生的李先生,也是餐厅的员工。
6月4日凌晨,张某在下班前,邀约员工一起到餐厅顶楼处,聚餐喝酒。
李某得知女儿陈某也要参加后,私下要求其不要参与,但陈某不同意并因此与李某发生争执。
李某劝说无果后,独自回家。之后,张某与陈某、符女士、李先生在楼顶喝酒。期间,符女士喊来闺蜜李某。
凌晨3时许,符女士、李某先行离开。此时陈某喝了五六瓶300毫升装的啤酒,之后,陈某再无饮酒。
4时许,李先生独自下楼去便利店购物。
李先生也下楼后,张某坐在楼顶陪着陈某。期间,陈某因醉酒打了几个电话给付某。但此时其已经语无伦次。
挂断电话后,陈某又打电话给父亲陈先生,并让其马上过来接自己回家。
但却被父亲以其也喝了酒为由拒绝。
4时30许,被父亲拒绝后,陈某哭着打电话给其姨妈并在仅说了一句“我对不起你们”后,从楼顶自行坠楼。
虽然张某在现场,但因陈某一直在打电话,其没敢靠太近,待其发现时已经来不及了。见陈某坠楼后,张某立即下楼查看并让购物返回的李先生拨打120。
陈某被送医抢救后,产生了9万元医药费、张某垫付了1万元。7天后,陈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陈先生及其妻子李某认为: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相互照顾、提醒和劝勉的义务。
张某等4人在与陈某共同饮酒期间,有劝酒行为,因此,即便李某、符女士已经回家,也存在过错。即二人要为之前的劝酒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事发地点在餐厅三楼楼顶处。楼顶的地面因铺设了木板导致围墙高度仅剩1.1米,明显不符合安全标准。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责任。
第三,餐厅经营者明知陈某未成年,仍让其值夜班至0时且放任未成年人陈某在餐厅大量喝酒,餐厅作为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等。
第四,张某不是实际经营者,赵某才是投资人,且陈某与李某也是由赵某录用的。
家属的诉讼策略很明显。即为避免张某几个年轻人赔不起,以共同饮酒人和餐厅两个主体来作为被告并要求共同承担责任。
赵某认为:自己很冤,其只是介绍人而已,其并非本案的被告主体适格。
符女士、李先生、李某认为:其不在现场且不是酒局组织者,不应承担责任。
张某认为:导致陈某坠楼的原因是其家庭矛盾纠纷、陈先生的过错最大。
法院这样判:
首先,营业执照的登记人是张某且家属也不能举证证明赵某是经营者,故对家属要求将赵某列为被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事发在凌晨4时许,已下班且楼顶不是餐厅的经营范围,故对家属要求将餐厅也列为被告的诉求,亦不予支持。
其次,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等4人对陈某有劝酒行为,但4人在饮酒前明知陈某与其母亲发生争执且情绪波动较大,故应有所警觉并尽到相对较高的注意、照顾义务。
可饮酒结束后,4人均未尽到合理注意、照顾义务并导致悲剧的发生,故4人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再次,虽然陈某未满18周岁,但根据其年龄及生活认知应对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有一定的认知,故陈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陈先生系陈某的监护人。李某明知陈某要参与饮酒,但仍放任独自离开,陈先生在接到陈某电话并明知其醉酒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仍拒绝接其回家,故监护人也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核定家属合理经济损失为95万元后,判定张某等4人承担20%责任。
最后,张某作为组织者且明知陈某未成年,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符女士与李先生有同等的义务,故各自承担4%的责任,而李某与陈某不熟、对其情况不了解,故酌定李某承担2%的责任。
即张某要赔偿9.5万元(未核减已垫付的1万元)、符女士和李先生各自赔偿3.8万元、李某赔偿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