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就是不对!江西瑞金,女子遛狗时未拴绳,结果在横穿马路时,小狗被一辆摩托车撞飞

重瓦下庆 2025-04-04 21:54:37

逃逸就是不对!江西瑞金,女子遛狗时未拴绳,结果在横穿马路时,小狗被一辆摩托车撞飞,女子见状大声呼喊并追赶摩托车,可对方径直骑行离开现场。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司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对其做出1000元的罚款。摩托车司机不服,申请复议未果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谢某养了一只狗,将其视为家庭成员之一。两年前谢某出去遛狗。因考虑到时间已经很晚了,路上也没什么人,并没有对小狗做拴绳处理。

结果,谢某带着小狗准备横穿马路时,曾某驾驶摩托车刚好经过这里,因为车速过快,再加上照明不足,曾某直接将小狗撞飞。

谢某见爱犬被撞飞,立刻大声呼喊并对曾某进行追赶,要求曾某停车。

可曾某置若罔闻,径直骑行离开现场。

谢某报警后,交警根据现场的监控以及谢某的供述,认定谢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该未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对曾某做出1000元的罚款。

被处罚后曾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并表示:

第一,谢某在遛狗时,并没有对狗进行拴绳处理,自身存在过错。

第二,事发时是晚上23点左右,照明情况不好,等曾某发现狗的时候已经晚了。

第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只有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才适用于本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而本案中是涉及的狗,故交警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曾某请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曾某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且在谢某的追赶、呼喊之下,依旧选择逃离现场,其性质恶劣,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故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曾某的认定事实清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另查明,谢某在遛狗时没有对其进行拴绳处理,自身同样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变更交警部门对曾某做出的行政处罚1000元为500元。

宣判后,曾某与交警部门均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曾某的行为。

法院审理时认为,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事故后选择逃逸,均应认定为一种恶劣行为,必须严格予以禁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具体到本案,曾某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未主动报警,也未积极向狗主人进行赔偿,且不具备其他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即使谢某未尽到管理职责,对狗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的也是曾某的民事侵权责任,不能据此减轻曾某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行政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中,是交通事故逃逸情形下民事责任认定规则,而非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具体到本案,曾某的行为不具备上述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原判的行政判决,驳回曾某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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