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一村民的祖屋在7年前被街道办给强拆了,村民知道街道办归相关部门管,于是找相关部门讨说法,可相关部门却推诿让村民去找街道办。村民一怒之下,将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一并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相关部门存在违法强拆,但二审法院却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村民的诉请。村民不服,申请抗诉,历经波折,终于告上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判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黄河)
58岁的陈大叔是玉屏街道石井村的村民,他的那间祖屋具有70多年的历史了,承载着他诸多美好的记忆。
可谁曾想,陈大叔的祖屋被当地指挥部给盯上了,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纳入了征收范围。
但是陈大叔看了下补偿协议,认为补偿太少,所以不同意拆迁。可谁曾想,在2018年7月7日,陈大叔还在外地打工,却突然接到通知,祖屋被强拆了。
陈大叔又气又恼,他得知是街道办干的,于是找到了街道办,但街道办却开始摆烂。无奈之下,陈大叔又去找了相关部门,要求赔偿强拆祖屋的损失。可相关部门却表示这是村委干的,让陈大叔去找村委。
见相关部门如此推诿耍赖,陈大叔一纸诉状将该当地政府部门以及街道办告上法院,希望能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2019年6月,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陈大叔提交了房屋被拆前后的照片、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自己的房屋是被强制拆除的。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政府部门和街道办、村委强拆陈大叔的祖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对陈大叔作出赔偿。
相关部门和街道办自然不服,提起上诉认为:
1、陈大叔的祖屋并未划入拆迁范畴;
2、陈大叔的房屋拆除后,是作为村路使用,并没有改变土地的集体性质;
3、真正实施强拆行为的是村委会,不是街道办也不是相关部门。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是相关部门和街道办实施了强拆行为,因此陈大叔向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主张赔偿的事实不成立。
就这样,陈大叔在二审败诉了,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陈大叔没想到村委会也在里面掺了一脚,于是提出申诉,但遭到了拒绝。后陈大叔向检察院申请了抗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并不像我们常见的办理刑事案件,他们还会负责对一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其中有错误的,有必要再审的案件进行监督处理,要求法院重新审理。
2024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请。
那最高人民法院会如何决断呢?
最高院认为:
首先,当地指挥部确实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将陈大叔的祖屋纳入了征收范围。
可是二审法院却按照相关部门的说法,认定陈大叔的祖屋没有纳入征收范围,这显然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其次,《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但是经调查,相关部门尚未办理相关农用地转变的手续。
第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均主张是村委拆的,但实际指挥的仍然是相关部门。
因此,相关部门的行为已经超越了职权的范畴,属于滥用职权。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二审法院的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
这场长达6年多的维权之战,最终以陈大叔获胜落幕。
接下来陈大叔就要和相关部门好好谈谈这个祖屋被强拆的赔偿事宜了。
此外,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却确认了是相关部门强拆了陈大叔的祖屋,那该行为显然构成了滥用职权。
因此,相关负责人应当予以问责处分,而强拆陈大叔的祖屋的行为无异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那么对相关人员还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最后,作为公职人员,其在掌握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限制权利。要记住,公职人员的权利来自于人民,所以该权利不能用来对付人民,一旦有人这样做,绝对吃不了兜着走。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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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在清朝时没有办理房屋不动产证明
用户18xxx36
民事附带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