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女子84岁的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精神疾病,无暇时刻陪伴照顾,万般无奈把母亲送进养老院。万没想到,母亲与前夫生的女儿,四五十年不来往,竟私自把母亲带出养老院,取光母亲银行卡里的40万存款,女子要求她归还被拒后,一纸诉状把姐姐与养老院告上法庭,法院是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齐鲁壹点)
黄女士人到中年,生活的重担如一座无形的大山压的她喘不过气来,她上有84岁老母,患有老年痴呆、精神疾病,需要照顾;下有正在读书的孩子,还要操心孩子的学习和成长,必须努力赚钱工作。
母亲不能自理,身边不能离人,可自己要工作养家,不能时刻陪伴身边,经过一番深思熟虑,黄女士决定将母亲送到一家口碑不错的养老院养老。
虽说送母亲去养老院实属无奈,可她还是心怀愧疚!
她养老院签订了详细的入住服务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养老院有义务保障老人的安全,未经家属同意,不得擅自带离老人。
黄女士心想,这样母亲既能得到专业的照顾,自己也能稍微松口气。
黄女士偶尔会去养老院看望母亲,她在养老院里生活还算安稳,自己心里也踏实了不少。
然而,平静的生活却被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暴打破。
一天,黄女士突然接到养老院的电话,工作人员急切地告诉她:您母亲被带走了!
黄女士只觉脑袋“嗡”的一声,整个人都懵了。她急忙赶到养老院,查看监控才得知母亲被数十年未来往、与前夫生的大女儿姜某私自带出了养老院。
原来,母亲在与父亲组成家庭前曾结过一次婚,育有姜某这一女,如今姜某某已经年过60了。
但姜某四五十年里,从来未与母亲及自己来往过,就如同没有这个母亲与妹妹一样。
听说姜某平时也没有正儿八经的工作,还有过前科,人品不好!
母亲生病时,姜某不知从何处得知了消息,开始在母亲身边出现,黄女士曾怀疑她肯定别有用心。
万没想到,她利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骗过了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将母亲私自带出了养老院。哄走时而明白时而糊涂的母亲,取光她银行账户里的 40 万存款。
黄女士愤怒至极,立刻报警。
可姜某却百般狡辩,说自己也是母亲的女儿,是母亲自愿给她,她是不可能还给黄女士的。
黄女士气的浑身颤抖,你太没人性了,连生病母亲的钱都骗!
同时,黄女士对养老院也非常气愤,未经过她的允许,就让他人将母亲擅自带走,未尽到监管责任,造成母亲银行卡40万被人取走。
黄女士一纸诉状把姜某及养老院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姜某某归还40万,养老院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黄女士是否有权要求姜某返还 40 万存款?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母亲患有老年痴呆和精神疾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由法定代理人黄女士管理。姜某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秘密窃取母亲财产,属于无权占有。
黄女士作为母亲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母亲要求姜某某返还 40 万存款。
即使姜某声称是母亲自愿给她,但在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自愿”行为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姜某某占有财产的合法依据。
2、姜某伪造身份证并取走母亲 40 万存款,其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应承担什么责任?
《刑法》第280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姜某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她利用伪造的身份证骗过养老院工作人员,将母亲私自带出并取走 40 万存款,这一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审理后考虑到家庭内部矛盾的复杂性,以及姜某某与母亲之间毕竟有血缘关系,法院最终决定免于刑事处罚,但责令她返还 40 万存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养老院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老人被擅自带离且财产受损,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黄女士与养老院签订了入住服务协议,养老院有义务保障老人的安全,却未能识别姜某伪造的身份证,导致老人被擅自带离,导致老人财产受损,养老院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监管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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