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张某,为了孩子能上个好学校,咬咬牙打算换套学区房。在中介的牵线下,他看中了秦淮区一套二手房。这房子看着不错,周边配套也全乎,张某满心欢喜地跟房主李某签了合同。可谁能想到,入住后麻烦就来了。一到晚上,楼下就传来“咚咚咚”的噪音,张某一家被吵得睡不好觉。打听之下才知道,原房主李某跟楼下业主积怨已久,之前还因为邻里纠纷报过警。张某气坏了,多次找李某沟通,可李某一直推脱。无奈之下,张某只好把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他赔偿损失。这李某还嘴硬,说跟他没关系,法院最后判了! 据扬子晚报报道,男子张某为了孩子上学的事,那是操碎了心。眼瞅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得找个好学区,以后才能有出息不是。于是,张某就跟媳妇儿商量着,打算把现在住的房子卖了,再换套学区房。 这夫妻俩,为了这学区房,那是跑遍了南京的大街小巷。中介带他们看了好多房子,不是户型不好,就是价格太贵。 有一天,中介又带着张某去看了一套房子。这房子在秦淮区,虽说小区有点老,但是周边配套设施那叫一个全乎。 学校、医院、超市,啥都有。而且,这学区也还不错,孩子以后上学的事儿算是有着落了。张某心里头那叫一个美,就跟捡到宝似的。 张某就跟房主李某聊了起来。李某看着挺实在的,拍着胸脯跟张某保证,说这房子啥问题都没有,邻里关系也和谐得很。张某一听,那心里头就更踏实了。 两人一商量,价格也挺合适,李某着急卖房,报价挺低。张某还以为自己捡着大便宜了,当场就签了合同。 签完合同,张某就忙着张罗着搬家的事。一家人那是忙得不可开交,又是打包行李,又是联系搬家公司。好不容易,把东西都搬到了新房子里。 张某一家那叫一个高兴,想着以后孩子能在这好学区里上学。可谁能想到,这好日子没过几天,麻烦就来了。一到晚上,张某一家刚要睡觉,就听见楼下传来“咚咚咚”的声音。 那声音,就跟重锤砸在心上似的,一家人都被吵得睡不好觉。张某一开始还以为是楼下装修,也没太在意。可这声音天天晚上都有,而且越来越大声。 张某实在受不了了,就下楼去找楼下业主理论。可这楼下业主态度那叫一个强硬,说张某一家晚上太吵了,影响他休息,所以就用震楼器来抗议。 张某一听,那心里头就犯嘀咕了,自己一家刚搬进来,也没发出啥大动静,咋就影响他休息了呢? 张某就问楼下业主,是不是有啥误会。可这楼下业主根本不听他解释,还提出过分要求,说张某一家回家后不能发出一点响动。 张某那叫一个委屈,家里有孩子,哪能没动静。双方谈崩了,回到家,张某越想越不对劲。他就开始打听这楼下业主为啥这么针对自己。 原来,这原房主李某跟楼下业主积怨可深了。李某在楼上经常发出各种噪音,影响楼下业主休息。楼下业主多次找他沟通,可李某根本不当回事。 李某一看这情况,知道自己在这住不下去了,就着急把房子卖了。而张某正好就中了招,买了这套有问题的房子。 张某觉得自己被李某给骗了。于是,他多次找李某,让他跟楼下业主沟通,解决噪音问题。可李某找各种借口推脱。 张某实在没办法了,只好把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他赔偿损失。张某认为李某在卖房的时候,隐瞒了邻里有矛盾的情况,这是欺诈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房主,对房屋的实际情况,包括邻里关系那是门清。 可他在卖房的时候,却故意隐瞒了和楼下业主有积怨、存在邻里纠纷这一重要事实。 他还拍着胸脯跟张某保证邻里关系和谐,这明显就是提供虚假情况。 李某隐瞒邻里纠纷的行为,直接导致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这套房子。 而入住后,因为邻里纠纷产生的噪音问题,让张某一家遭受了精神上的困扰,晚上睡不好觉,孩子的学习也受到了影响。 张某为了解决这事,还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去沟通协调,这无疑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 李某明知自己隐瞒邻里纠纷的行为会给张某带来损失,却仍然选择这么做,这明显存在故意。 所以,李某的这种行为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他应该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李某在卖房的时候,信誓旦旦地保证邻里关系和谐,可实际上却隐瞒了和楼下业主的积怨。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如果大家都像李某这样,在交易中隐瞒重要信息,那交易市场就会变得混乱不堪,消费者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所以,李某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市场的诚信和公平。 最后,法院判李某赔偿张某一家精神损失4万元。李某不服,还上诉了。 二审法院审理后,觉得一审法院判得对,李某隐瞒房子实际情况,就得承担违约责任。后来在调解下,李某赔了钱,撤了诉。
我觉得挺讽刺的,没买房的成了人生赢家。如果在四年前,谁敢相信,房价会让人的几
【13评论】【3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