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男子须某中午在家喝了一杯米酒后,接到朋友蒋某电话,邀请他去饭店聚餐,陆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4-20 19:13:44

江苏常熟,男子须某中午在家喝了一杯米酒后,接到朋友蒋某电话,邀请他去饭店聚餐,陆某和陈某也在场。四人围坐一桌,气氛热烈,酒杯叮当响,须某和陆某不知不觉喝下去一桶米酒,差不多五斤。酒后须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刹车失灵撞上路边树木,经抢救无效身亡。家属将一同饮酒的蒋某、陆某和陈某告上法院,索赔44万元。法院调查后,认定须某醉酒驾驶且电动车不合格,负全责,但蒋某作为聚餐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赔偿4万元,陆某和陈某无过错,无需赔偿。 (来源: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据报道,男子须某,没事儿就爱整两盅,家里人劝过好几回,可他就是改不了这毛病。 须某一个人在家,闲来无事,就开了瓶米酒,自斟自饮起来。正喝得美滋滋的时候,手机响了,是朋友蒋某打来的。 蒋某在电话那头扯着嗓子喊:赶紧来饭店,咱几个哥们聚聚,陆某和陈某都在呢!须某一听,那还等啥呀,立马来了精神,骑上他那辆二轮电动车就往饭店赶。 到了饭店,好家伙,屋里那气氛,热闹得不行。四个人围坐一桌,点了一桌子好菜,还搬来了一桶米酒。这酒一倒上,话匣子就打开了,你一言我一语,聊得那叫一个热火朝天。 须某和陆某那是酒逢知己千杯少,一杯接一杯地往下灌,不知不觉,那一桶米酒就见底了,算下来差不多有五斤! 酒足饭饱之后,须某已经是晕头转向,走路都有点打晃了。可他心里还惦记着下午得去上班呢,就晃晃悠悠地骑上电动车,打算回家眯一会。 谁能想到,这倒霉事就这么来了。须某骑着电动车刚走了没多远,就感觉车子不对劲,前后轮好像都不听使唤了。 还没等他反应过来,只听“哐当”一声巨响,连人带车就狠狠地撞在了路边的大树上。 这一撞,动静可大了去了,周围路过的行人吓得赶紧围了过来,有人拨打了急救电话。把须某拉到了医院。医生们全力抢救,可须某伤得太重了,最终还是没能抢救过来,就这么走了。 后来,经过鉴定,须某血液里的乙醇浓度超过了80mg/100ml,妥妥的醉酒状态。交警也认定了,须某这电动车不合格,还醉酒驾驶,这起单方事故,他得负全责。 可须某的家属认为须某的死,跟一同聚餐的蒋某、陆某和陈某脱不了干系。于是,他们一纸诉状,把这三个人告上了法院,索赔44万多元。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蒋某作为此次聚餐的组织者,他应当对参加聚餐的人员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明知须某骑电动车来聚餐的情况下,蒋某既没有提醒须某适量饮酒,也没有在聚餐结束后安排须某安全回家,这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蒋某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须某的死亡,但他的疏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须某发生危险的可能性。 如果蒋某能够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提醒须某少喝点酒,或者安排人送须某回家,那么须某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所以,蒋某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蒋某作为聚餐组织者,在组织聚餐活动时,应当对参与者的饮酒情况以及后续的回家安排等事项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他应该预见到须某醉酒后骑电动车可能存在的危险,但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避免这种危险的发生,这属于有过错的行为。因此,蒋某需要为须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且,他们也没有对须某进行恶意灌酒或者采取其他不当行为,所以他们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陆某和陈某的行为与须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须某是因为醉酒驾驶不合格的电动车导致事故发生,而陆某和陈某并没有参与须某的驾驶行为,也没有对须某的驾驶行为产生任何影响。 因此,陆某和陈某不需要对须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 须某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车,这明显违反了交通法规。他的这种行为不仅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也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危害。 须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他明知自己喝了酒,而且喝了不少酒,却仍然选择骑电动车回家,这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 他的这种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他需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最终判决蒋某赔偿4万元,陆某和陈某无需赔偿,须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话说回来,这须某也是个苦命人,家里上有老下有小,他这一走,家里的顶梁柱没了,一家人以后的日子可咋过。 蒋某,虽然法院判他赔了4万块钱,可这钱能换回须某的命吗?他心里肯定也不好受,估计以后一想到这事儿,就得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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