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25年5月16日红星新闻报道,祁东县男子唐湘洪因婚姻矛盾跨省杀害妻子及弟媳一案,在经历一审死刑判决后,二审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引发被害人家属强烈不满。 这场持续两年的家庭悲剧,始于一场未能化解的婚姻危机。 2023年5月23日,33岁的唐湘洪与31岁的妻子刘宝美在湖南老家因琐事争执,唐湘洪再次动手打人。 次日清晨,刘宝美顶着淤青的脸颊到派出所备案,却拒绝民警调查丈夫。 "他要是知道我报警,离婚就更难了。"刘宝美颤抖着向民警解释,随即收拾行李南下东莞,投奔在此务工的弟弟刘春一家。 这并非刘宝美首次出走。据刘春回忆,姐姐从2015年起就频繁遭受家暴,每次报警后都因"顾及孩子"选择原谅。 直到2023年5月24日,她发现丈夫翻看自己手机时,与异性同事的普通聊天记录被恶意解读。"他说我外面有人,可那只是工作对接。"刘宝美在电话里哭着对弟弟说,"这次我必须离。" 5月27日,唐湘洪突然出现在东莞万江街道的出租屋。这个曾来过多次的地址,此刻却成了夺命之所。 "他跪着求复合,说会改。"刘春攥着判决书的手微微发抖,"但姐姐说已经晚了,他抄起板凳就要砸,被我们拦住了。"三天后的5月29日,唐湘洪带着水果刀再次登门。 当日下午2点,正在客厅辅导儿子作业的郑丽敏突然听见卧室传来惨叫。推开门时,她看见姐夫正骑在姐姐身上,水果刀疯狂刺向其颈部。 27岁的郑丽敏转身想逃,却被唐湘洪拽住头发拖回,刀刃接连捅进她的后背。 案发后,唐湘洪主动拨打110并下楼等待。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本案中,唐湘洪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唐湘洪的捅刺行为与两名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其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进一步印证其主观恶性。 二、本案二审改判死缓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婚姻家庭矛盾”是否属于从轻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及司法实践,需从以下角度分析: 自首情节的适用边界:唐湘洪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但自首仅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 然而,本案中唐湘洪长期家暴、跨省追凶、杀害无辜等行为,已超出一般婚姻纠纷的范畴,属于“事出有因但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根据《刑法》理论,被害人过错需与犯罪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过错程度需达到“明显激化矛盾”的标准。 本案中,刘宝美因家暴逃离婚姻、提出离婚,系合法行使权利,不存在过错。 郑丽敏作为完全无过错方,仅因劝架被杀害,其生命权应受绝对保护。唐湘洪对无辜者的侵害,进一步凸显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 四、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二审判决结果具有以下合理性: 对唐湘洪限制减刑,既体现了对其犯罪行为的惩戒,又避免了立即执行死刑可能引发的争议,符合“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本案二审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既是对唐湘洪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也是对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极端案件的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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