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兴,男子张某于朋友聚会邂逅女子白某,二人迅速坠入爱河。张某热烈追求,按习俗给16.8万彩礼及4万多金首饰,未领证先办婚礼。婚后张某发现白某曾有婚姻史,无法接受提出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等,白某拒绝,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白某返还彩礼及金首饰折价款的70%。 据半岛晨报4月某21报道,男子张某是个比较憨厚的小伙,当天是一个朋友攒的聚会,灯光摇曳,人声鼎沸。张某一眼就瞅见了女子白某,她就像一朵清新的小花,在人群里格外特别。 张某的心看的砰砰直跳,他鼓足勇气,走上前去跟白某搭话,还厚着脸皮要了联系方式。从那以后,他俩的联系就没断过,今天一起逛个街,明天看个电影,感情那是噌噌地往上涨。 张某认定了白某就是他这辈子要找的那个人,那追求的劲头,就跟打了鸡血似的。约会、看电影、送礼物,只要能让白某开心,他啥都愿意干。时机一到,张某就提出见父母、订婚。 按照当地习俗,他准备了16.8万元的彩礼,还挑了价值4万多元的金首饰,作为订婚的信物。 双方家庭一商量,这事就这么定下来了。订婚后,张某和白某开始紧锣密鼓地筹备婚礼。张某满心期待着能和白某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开启幸福新生活。 可一说到领证,白某就找各种理由推脱,不是说先办婚礼再挑好日子,就是一直拖着不领。张某虽然心里犯嘀咕,但也没多想,就风风光光地把白某娶进了门。 婚礼那天,张某牵着白某的手,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许下了一生的承诺。那一刻,他觉得自己就是天底下最幸福的人。 婚后三个多月,张某发现白某行为怪怪的,好像有啥事瞒着他。张某心里开始犯嘀咕,留意起白某的一举一动。 有一次,张某在整理白某的旧东西时,无意中瞅见了一张离婚证书。仔细一瞧,上面写着白某的名字。张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花了20多万娶回家的媳妇,竟然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史。 张某拿着离婚证书找到白某,质问她为啥要瞒着自己。白某见事情已经露馅了,向张某解释说,自己曾经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但那已经是过去的事了,不想因为这事影响他们现在的感情。 可张某觉得自己被骗了,付出了那么多感情和钱,换来的却是个二婚的女人。于是,张某向白某提出了离婚,还让她返还彩礼和金首饰。 白某却坚决不同意,说已经办了婚礼,是夫妻了,彩礼和金首饰是张某自愿给的,不应该退还。 最后,张某一气之下,把白某告上了法庭。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张某和白某虽然举办了婚礼,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他们并不构成合法的婚姻关系。 张某按照习俗给付的16.8万元彩礼以及价值4万多元的金首饰,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现在双方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 张某给付彩礼是基于与白某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期望,而白某隐瞒婚姻史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张某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双方未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要求白某返还彩礼和金首饰是合理的,能够平衡双方的利益。 二、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婚姻自由原则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是不道德且可能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当坦诚相待,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重要信息,包括婚姻状况等。 白某在与张某交往过程中,隐瞒了自己曾有过一段婚姻史的事实。这种隐瞒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她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 这种隐瞒行为在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并筹备婚礼的过程中持续存在,对张某的感情和财产都产生了潜在的威胁。一旦真相大白,很容易引发双方的矛盾和纠纷。 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婚姻关系筹备过程中,双方对于财产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张某给付彩礼和金首饰是基于与白某结婚的目的,而白某接受了这些财物。从客观方面来看,白某在接受财物时,应当明知张某的给付意图。 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如果白某拒绝返还彩礼和金首饰,显然是不公平的,违反了公平原则。 张某为了筹备婚礼和给付彩礼,已经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如果这些财物不能得到合理的返还,将会给他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 法院经过审理,觉得虽然办了婚礼,但没领结婚证,在法律上不构成合法婚姻关系。而且,白某婚前隐瞒婚姻史,有过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后判决白某返还彩礼及金首饰折价款的70%。
江苏泰兴,男子张某于朋友聚会邂逅女子白某,二人迅速坠入爱河。张某热烈追求,按习俗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4-21 17: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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