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16岁少年瞒着父母,开机动车带女子曹某看房,声称能以15万元低价出售父母名下85平方米房屋及17平方米地下室。曹某心动签合同并付5万余元定金,合同条款却不合理,且少年未办理过户。曹某催促无果报警,先称不知少年年龄,后改口称与家长确认同意交易。家长帕某起初同意退定金,得知钱被少年花光后反悔,曹某将二人告上法庭,一审二审均判帕某等人返还定金。 (来源:新疆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16岁的小伙子小宇,那胆子可真是比天还大!背着家里人,开着家里的机动车,拉着一位叫曹姐的女子去看房。小宇这嘴抹了蜜似的,说能把他爸妈名下那套85平方米的房子,还带个17平方米的地下室,15万元就给卖了。曹姐一听,眼睛都直了,这不就是天上掉馅饼嘛! 当天,曹姐就跟小宇签了合同,还痛痛快快地付了5万多元的定金。可您说这合同,里面猫腻可多了去了。先过户,再等5个月结清尾款,曹姐当时估计光顾着高兴了,愣是没瞧出这合同里的门道,傻乎乎就把钱给出去了。结果呢,小宇压根儿就没给她办过户手续。 曹姐催了好几次,小宇就是拖着不办。曹姐没办法,只好报了警。一开始,曹姐还嘴硬,说不知道小宇的年龄。可后来呢,她又改口了,说跟小宇的家长确认过同意交易了。这曹姐,变脸比翻书还快呢! 再说说小宇的家长帕某,一开始听说要退定金,还挺爽快。可一听说钱被小宇给花光了,立马就变卦了。这变脸的速度,简直比川剧变脸还快! 曹姐一看这情况,也只好把小宇和帕某告上了法庭。一审、二审都判了帕某他们得返还定金。这事儿,说起来简单,可做起来,那过程,可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小宇16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背着父母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其年龄、智力所能理解并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这种行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小宇16岁,未达到法定驾驶年龄,属于无证驾驶。他开着家里的机动车带曹某去看房,这一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仅危及自身安全,也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 二、曹某在与小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她没有核实小宇的身份和年龄,也没有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过户手续和定金退还的条款。这种疏忽导致她在合同签订后陷入了被动局面,无法及时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曹某在报警时,先称不知道小宇的年龄,后改口称与家长确认同意交易。这种前后矛盾的说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三、帕某作为小宇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他未能有效监管小宇的行为,导致小宇擅自出售房屋并花费定金。 在得知此事后,帕某虽然起初表示同意退还定金,但得知钱被小宇花光后却反悔。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监护人职责,也损害了曹某的合法权益。 帕某在得知定金被小宇花光后反悔,拒绝退还定金。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曹某的信赖利益。 综上所述,小宇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曹某与小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帕某作为小宇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对小宇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定金已被小宇花光,但帕某仍有义务返还曹某已支付的定金。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帕某等人返还曹某定金5万余元。
新疆哈密,16岁少年瞒着父母,开机动车带女子曹某看房,声称能以15万元低价出售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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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 20: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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