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出国12年、父亲去世都没有回国奔丧。父亲去世前,女儿搬到父母家中居住至今。男子回国后,母亲将另一套公有住房过户给了男子并将存有47万元的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女儿。可母亲去世后,男子却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平等分割47万元存款及女儿已住了十几年的房子。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梁大爷与杨大妈是夫妻关系。
梁大爷与杨大妈分别于1969年、1971年育有儿子梁先生、女儿梁女士。
2005年,已经结婚的梁先生带着妻孩出国。2006年,父亲梁大爷去世时,儿子梁先生都没有回国送父亲最后一程。
父亲去世前,已经嫁出去的女儿梁女士,为了照顾父母搬到父母家中居住生活。
父亲去世后,由女儿梁女士为其操办丧葬事宜。之后,梁女士与母亲居住生活。
老伴去世后,母亲将存有47万元的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女儿梁女士保管使用。
不久后,梁女士让其女儿也居住于此屋。
2017年,在国外已经混不下去的儿子梁先生带着妻孩回国定居生活。梁先生回国后,让自己的儿子与妹妹、母亲居住生活。
梁先生回国后,虽见妹妹住在母亲家中、保管父母几十万元存款,有点不爽,但其自知理亏,没敢向母亲和妹妹提出异议。
2018年,见儿子回国,母亲为了避免儿女以后发生纠纷,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至儿子梁先生的名下。为此,母亲还让梁女士、梁先生做了公证。
即父母名下各自有一套房子,母亲名下的已经过户给了儿子,母亲和妹妹居住的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可谁料,待母亲去世后,梁先生随即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分割父母的遗产。
这时梁女士才反应过来,原来母亲在世时,哥哥没有提出异议并不是不想争其正在居住的房产,而是害怕母亲在世时争,会提醒母亲立遗嘱将遗产由女儿一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上述指的就是“遗嘱继承大于法定继承”。
即如果母亲生前有遗嘱,即便母亲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部分也合法有效。
然而,现在的情况是父母都未立下遗嘱。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赠协议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据此,梁先生以父母生前均未对该房产和存款作出处分、法定继承人只有其与妹妹为由,要求与妹妹均等分割父母银行存款47万元以及登记在父亲名下的一套房产。
即梁先生要求与妹妹梁女士一人一半。
梁女士辩称:
第一,母亲生前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其保管,就代表已经将存款赠与给其使用。
第二,母亲当时之所以同意将名下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至梁先生的名下,前提条件就是目前居住的房子由其一个人继承。
法院认为:
首先,梁女士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要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公 告
即已经变更承租人至梁先生名下的房产 ,已经作出处分且有经过公证的协议证明变更时梁女士是同意的,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梁女士正居住的房产和47万元存款。
其次,虽然梁女士、梁先生均有权继承房产。但梁女士自父亲去世前在该房屋与父母共同居住,其势必尽更多赡养照料义务,故其在分割时,应当对其做多分考虑。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据此,法院酌定女儿梁女士分得房产55%的份额、儿子梁先生分得45%的份额。
最后,虽然梁女士主张父亲去世后,母亲就将银行卡和密码交付其保管使用,但银行取款记录证实,47万元均是在母亲去世后被其取走的,故应认定为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因此,该47万元遗产也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梁女士、梁先生共同分割,考虑到梁女士尽到的赡养义务较多,故其应当多分。
综上,法院判定房子由女儿继承55%份额、存款由女儿继承24万元。即儿子继承45%房产份额、存款也可以分得23万元。
也就是说,女儿与父母共同生活十几年,只多分5%房产份额、1万元存款,且还有一套房子已被过户至儿子的名下。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父母生前未立遗嘱。
阿乐
最道德的两代人 60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