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从事销售工作,连续出差期间,感觉身体不适,找技师来按摩。不料,按摩结束后,男

陈大大看世界 2025-04-23 14:40:05

男子从事销售工作,连续出差期间,感觉身体不适,找技师来按摩。不料,按摩结束后,男子身体更加不适,没等120到来,就突然猝死。男子的妻子认为这是工作导致的猝死,申请工伤赔偿,人社局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妻子告上法院后,经过二审终于法院认为属于工伤,人社局和公司却不服。

据南方都市报4月22日报道,男子张某在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为了完成销售任务,经常需要到各地去出差。

2020年12月,张某再次去出差,没想到却成了人生中最后一次出差。

经过几天的连续出差,张某身心疲惫,12月8日晚,他入住一个休闲会馆,打算找技师按摩放松一下。

凌晨1点29分,张某和技师一起返回房间,让技师给他按摩,缓解一下身体的不适。

不料,经过技师的按摩,张某不仅没有缓解,反而觉得身体更加难受。

按摩过程中,技师察觉到不对劲,眼看张某的状态越来越差,1点54分,技师果断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结果,还没等120赶到,张某已经停止了呼吸。

经过医生现场确认,张某被抢救前已经死亡,死因是猝死导致的。

谁能想到,张某去出差,结果猝死在销售的工作途中,从此天人两隔。

妻子赵某只能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结果,人社局却以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赵某无奈,只能提起诉讼,寻求法院的帮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的认定主要基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突发疾病的时间为凌晨一点左右,这个时间段属于正常人的休息睡觉时间。

张某发病时,并未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相关的活动。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情形既不属于工作时间,也没有因工作造成死亡,不能认定工伤,判决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赵某认为,丈夫张某连续出差多天,工作强度大,这才是导致猝死的主要原因。虽然张某在休息期间猝死,但也是因为工作死亡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至于按摩的情况,正是因为张某身体不舒服,才找人按摩缓解,并不是从事娱乐活动。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出差的目的是为了完成销售任务,其整个出差期间都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张某在结束当天工作后,在宾馆过夜休息时发病,这仍然属于其工作期间的合理延伸。

而且,张某的情况符合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况。

张某消费按摩不能简单认定为从事娱乐活动,而且按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身体不适,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是从事娱乐活动而猝死。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撤销了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社局对判决结果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省高院审理后作出裁定,张某的死亡符合工伤情况,于是,驳回了人社局的诉讼请求。

有了省高院的裁定,人社局这才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给了赵某一份安慰。

可谁知,公司依旧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定,人社局依据省高院的裁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属于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因此驳回了公司的复议申请。

同样的法律,同一个事件,为什么法院两审给出不同的结果?法院能认定工伤,人社局和公司为什么还不认同呢?

对于赵某的遭遇,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信源:南方都市报—202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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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光

暖光

2
2025-04-23 15:14

人设太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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