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56岁男子单身20年,认识一50岁女子,2人干柴烈火住在一起,女子主动提

月下影婆娑 2025-04-23 15:07:52

上海,一56岁男子单身20年,认识一50岁女子,2人干柴烈火住在一起,女子主动提出领结婚证,却遭到男子姐姐和女儿反对,她们认为女子图房子,女子却信誓旦旦承诺不要房产,男子立马跟女儿断绝关系,跟女子再婚。没想到婚后第3年,女子提出在男子的房产证上,给自己登记永久居住权,否则就不让男子碰她。拿到居住权后,女子瞬间翻脸,直接把男子赶到卧室,男子忍无可忍离了婚,女子却反手把他告上法庭,要求离婚不离家,她还住卧室,有权住到死,并禁止男子在晚8点到早8点进入卧室。法院的判决让男子顿时傻了眼。 4月23日,新民晚报报道了再婚夫妻徐先生和蒋女士的爱恨纠葛,引起广泛关注。 说起徐先生和蒋女士的孽缘,要追溯到2018年了。 在遇到50岁的蒋女士时,56岁的徐先生已经单身20多年,当初他是离异还是丧偶,案例里没做交代。 一个人的日子可想而知,没有知冷知热的人,回到家冷锅凉灶,孤枕难眠。 蒋女士的嘘寒问暖,一下子感动了徐先生,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蒋女士义无反顾搬进了徐先生的家里。 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两个人都觉得对方适合余生相扶相携,于是,蒋女士主动提出扯证结婚。 不料,徐先生的女儿和姐姐站出来反对,在他们看来,蒋女士来者不善,这么积极主动,不是看上徐先生这个人了,而是看上他的房产了。 虽然徐先生的房子才一室一厅,但大上海寸土寸金,何况二婚夫妻各怀心事,不得不防。 蒋女士一听不乐意了,她立马信誓旦旦跟徐先生表明心迹,说她只爱他这个人,不是图他的房子。 徐先生单身二十多年,终于有个女人对他嘘寒问暖,俗话说:满堂儿女不如半路夫妻。他情感的天平很快倾向蒋女士。 2019年,徐先生选择跟女儿亲情撕裂,跟蒋女士领证结婚。 可万万没想到,婚后第3年,蒋女士突然提出,要在徐先生的房产证上,给自己登记永久居住权。 徐先生不同意,蒋女士就不让徐先生碰,徐先生缴械投降,最终同意了。 可徐先生做梦都没想到,蒋女士拿到居住权后大变脸,不但跟徐先生打打闹闹,还专门做他忌口的饭菜,2022年9月,徐先生从卧室的床上,睡到了客厅沙发上,两人正式分居。 徐先生每天过得苦不堪言,痛定思痛后,徐先生2024年7月,起诉到法院,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解除让他疲惫不堪的婚姻。 就在徐先生如释重负时,蒋女士竟然反手就把他告上法庭,诉求就是,徐先生的房子,她有永久居住权,离婚不离家,她有权住到死。 而且。蒋女士还提出,不允许徐先生在晚8点到早8点进入她16平的卧室。 可把徐先生气的不轻,这是他的家,而且都离婚了,蒋女士这么做太不要 脸了,再说了,客厅才7平米,而且不通风,没采光,沙发睡着也不舒服,他认为蒋女士鸠占鹊巢。 谁知,在法庭上,蒋女士“啪”的一声,拍在桌子上一份“书面承诺”,直接让徐先生直冒冷汗,而法院的判决更是让他傻眼。 有人说,这个房子有他前妻的份额,不可能是男方一个人的,他女儿可以打官司析产,要回妈妈的份额,看这个女人还能住哪里? 居住权是建立在双方有正常的恋爱婚姻关系之上的,不是没关系的人! 如果把居住期限改成“婚姻存续期间”就没有哪么多麻烦了! 自讨苦吃,结婚前应该想清楚了,没本事人家和你结婚图啥,不听家里面的人劝,吃苦在眼前。 让她居住卧室好了呀!出了卧室门外的地方不允许她踏足不就可以了。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蒋女士与徐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不动产登记设立了居住权,符合《民法典》规定。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蒋女士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且该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可对抗房屋所有权人徐先生。 法院认定蒋女士的居住权合法有效,即依据此条款。徐先生虽为房屋所有权人,但不得单方撤销蒋女士的居住权。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徐先生在离婚当天签署的《承诺书》,承诺“按现条件居住,防止双方仍住一房”,构成对双方居住使用部位的补充约定。 该承诺书虽非正式合同,但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徐先生需遵循诚信原则,履行承诺。 法院认定《承诺书》有效,并据此判决蒋女士可继续居住卧室,徐先生需遵守承诺住客厅,即依据此条款。 最终,法院判决徐先生败诉,蒋女士有永远居住权。徐先生追悔莫及! 信源:新民晚报 202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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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驻倭华军

驻倭华军

5
2025-04-23 16:57

脑子光想着女人的傻逼。

用户13xxx23

用户13xxx23

4
2025-04-23 16:50

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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