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发生一件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男子在路上开车搭乘老同学过程中,不慎发生交

沛山评生 2025-04-30 18:45:35

河南许昌发生一件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男子在路上开车搭乘老同学过程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同学遭受9级伤残,事后,男子为表达歉意主动向对方赔付了20000元,不料,对方却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在内等各项费用合计27.9万元,法院这样判了!(来源:都市频道) 事发当时,男子汪某开车准备去市里办事,不料在路途中,其偶遇之前的老同学李某。 汪某见李某步行,两人又是相同方向,遂邀请李某上车顺道送其一程。 李某应邀后上车。 然而,车子刚开出没多久,汪某因一时操作失误,进而导致车子失去控制撞在了旁边的护栏之上。 李某也因未系安全带导致身体由于惯性被甩了出去。 当汪某回过神来见眼前的一幕,其瞬间慌了,便赶紧拨打了医疗急救电话。 随后,李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因伤情严重,李某从治疗到康复整整用了两个多月。期间,其花费包括医疗康复等在内的各项费用更是高达68000元。这还不算完,因此次受伤,李某经鉴定,身体残疾程度被评价为九级伤残。 看着一张张医疗单及行动不便的躯体,李某认为自己不能就这样算了。 于是,李某找到汪某要求其给个说法。 汪某也很为难,他表示自己出于好意才让同学李某上车的,现在出了这样的事情,自己也不愿意看到,如今修车已经花费了一大笔费用,实在无力再赔偿李某,况且之前其已经向李某支付了20000元。 就这样,两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索性撕破脸将汪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279000元。 当汪某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那一刻,他心凉了半截,自己明明是在做好事,而且自己也是车祸的受害者,为什么出了事要让自己担责呢?自己的“好心”难道有错吗? 诚然,这样的事情任谁都不愿看到,但它的确就是发生了。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汪某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汪某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护栏,其是事故的唯一过错方,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汪某邀请李某顺路搭乘,其行为性质上属于好意同乘。 但汪某因操作失误引发事故致使李某受伤,虽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但仍然要对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在责任承担上应予减轻。 可能大家对此还是不理解,汪某明明是出于好心才邀请李某乘车,其行为是在做好人好事,自己也是受害者,为什么到头来其还要担责呢? 汪某的行为确实值得称赞与褒奖,但要知道,这也仅是在道德方面的评价,好意只能作为其做好事的动机,并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与借口。 汪某在做好事的同时,更要切实履行起谨慎驾驶的义务,不能因为行为的出发点是好的,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事虽不能全,但力求完美。 简单来说,好意同乘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其因自身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只是在法律上会适当减轻其责任,以平衡双方利益。 综上,法院最终酌情由汪某承担80%的责任,即向李某赔偿218000元。 本案的发生也再次警示大家,生命至上,即便无偿搭乘,搭乘人权利与有偿乘客等同,好意搭乘不能成为驾驶员免责理由,驾驶员务必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以防范事故发生。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非亲近之人切勿随意搭载,确有需要时更应量力而行,确保车况及驾驶状态良好,以防止出现不良后果发生。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注:图片仅供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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