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50岁女子孙某在丈夫宋某被羁押期间,翻看其手机时发现丈夫与小11岁的女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5-03 14:18:32

云南昆明,50岁女子孙某在丈夫宋某被羁押期间,翻看其手机时发现丈夫与小11岁的女子段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宋某多次向段某转账共计246万余元。孙某怒而起诉段某,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定段某与宋某存在赠与关系,判决段某返还5.2万元,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段某明知宋某已婚仍与其交往,转账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赠与。 据红星新闻报道,50岁的孙某与丈夫宋某结婚27年,育有两子。本是安稳的中年生活,宋某却因涉嫌刑事案件被羁押。看守所内,司法机关将宋某的手机交由孙某保管。 深夜,孙某翻开手机,聊天记录如一记记重锤砸向她:丈夫与一名小他11岁的女子段某长期暧昧,转账记录更是密密麻麻,从几千到几十万,累计高达246万余元。 “他居然把钱都给了那个女人!”孙某看着照片里段某年轻的面容与转账记录交织成刺眼的画面。更让她心寒的是,宋某竟用夫妻共同财产养了段某整整两年。 次日清晨,孙某直奔法院。她提交了宋某的聊天截图、转账记录,还打印出数百页转账流水,要求段某返还全部财产。 段某辩称自己只是宋某公司的出纳,转账是“正常业务往来”。她掏出手机,翻出与宋某的聊天记录:他让我代管公司资金,这些钱都是走账! 但孙某早有准备。她调出宋某与段某的暧昧对话:宝贝,今天给你转了10万,喜欢什么就买。 段某更是回道:老公,你真好,我好爱你哦。 原来,段某不仅与宋某保持情人关系,还利用职务之便,将宋某转账的246万余元中5.2万元直接用于个人消费。她辩称这是宋某自愿给的,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转账与业务相关。 一审判决:段某与宋某的赠与合同无效,返还5.2万元。段某当场尖叫:这不公平!他给我钱是自愿的! 但最终一锤定音: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段某明知宋某已婚仍与其交往,并接受赠与,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段某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二审庭审中,她突然改口:那些钱是宋某借我的,我有借条!翻阅卷宗发现,所谓的借条日期均在转账之后,且无任何银行流水佐证。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婚姻需忠诚,财产受保护。任何以破坏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法律均不予支持。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孙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246万余元赠与段某,违反《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一致。 宋某的赠与行为既侵害孙某的财产权,又违背婚姻忠诚义务。 段某明知宋某已婚,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接受赠与,违反《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其受赠行为因缺乏合法目的,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段某在庭审中谎称转账为业务往来,并伪造“借条”,涉嫌妨碍司法公正,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段某基于不正当关系取得的5.2万元,因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赠与,需全额返还。 剩余240万余元中,若孙某能证明宋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可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宋某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段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被列入失信名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2条,可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账户等措施。若其仍不履行,可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罚款或拘留。 婚姻中,任何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均属违法;第三者若明知对方已婚仍接受赠与,不仅人财两空,更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正如法官所言:法律守护的不仅是财产,更是婚姻的尊严与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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