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开着他花40万买的新车,以每小时78公里飞速行驶,突然,他被一网约车追尾,男子和妻子吓得失声尖叫,网约车被叛判定全责,可男子修车花了40000多,网约车所有人不但不支付修车款,还把男子臭骂一顿。租车公司经理:我要带着警察去找你,我怀疑你变道导致的追尾,你车子保险贵,就花2000-3000元把网约车司机收买了,让我们承担全责。男子一听,差点没气背过气去,结果始料不及。 4月18日,晚上10点多,熊先生开着他去年花40万买的新车,拉着妻子,夫妻俩有说有笑的往家赶。 因为时间太晚了,熊先生归心似箭,以每小时78公里的车速,风驰电掣往家赶,他万万没想到,危险正在慢慢逼近,让夫妻俩夜半惊魂。 10点48分30秒时,只听“砰”的一声,熊先生的车头突然向左摇晃了一下,然后不受控制,夫妻俩吓得失声尖叫,慌作一团。 熊先生意识到自己的车被追尾了,当时非常危险,因为车速快,车流大,每辆车开的都很快,好在有惊无险,自己和妻子也没受伤,但爱车受损严重。 追尾他车子的,是一辆网约车,这个没啥争议,网约车全责,双方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 熊先生的车经过维修,花了4万元左右的维修费,可车子修好他傻眼了,他压根开不出来,因为网约车一直拖着,不支付维修费。 熊先生一了解,才得知网约车司机跟网约车公司有纠纷,导致车辆所有人,没同意保险公司授权赔偿他维修费。 熊先生受到牵连,很是气愤,自己无缘无故被追尾,车修好了责任方不支付维修费,有车开不了,每天挤公交转地铁,可把他气的不轻。 于是,熊先生联系租车公司黄经理,可对方不支付维修费不说,竟然劈头盖脸把他骂了一顿。 熊先生火冒三丈,直接找到1818黄金眼,曝光了这家公司。 记者找到黄经理,黄经理说,他研究事故现场好几天,觉得很蹊跷。 黄经理怀疑,是熊先生变道时,被网约车追尾了,但是,熊先生车子保险贵,于是,他跟网约车司机一商量,达成一致,他就花了两三千块钱,把司机买通了,然后让网约车承担全责。 如今,司机一看露馅了,就金蝉脱壳,把他电话拉黑,藏起来了。 所以,黄经理一口咬定,这里有猫腻,这就是他没有支付维修费的原因,他不可能当这个冤大头,不但如此,他还要带着警方去追究熊先生的责任,委托保险公司调查事故的真实性。 至于他骂熊先生一事,黄经理一口咬定自己没骂人,而是熊先生对自己出言不逊,应该跟他道歉。 熊先生一听气的不轻,当时有行车记录仪,交警看完后认定网约车全责,他就不存在变道情况。 而黄经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猜测,就说他和网约车司机串通,实在太不负责任了。 记者拨打了网约车司机电话,没有接通,熊先生请求主管部门的协调,最终,保险公司支付了维修费。 有人认为,自行协议干嘛?追尾全责报警处理,由保险公司介入。40万的车都买了,还想贪点维修费? 有些网约车买的是非营运车辆保险,一出险怕露馅就急了! 应该是骗保,协商认责过程及网约车司机失联,存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交警已认定网约车全责,且事故现场有行车记录仪佐证,符合“追尾前车”的法定全责情形。 网约车公司经理黄某没证据推翻交警责任认定,仅凭主观猜测主张“变道导致追尾”,违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他的质疑不具有法律效力。 熊先生已提供维修发票及清单4万元,如果租车公司质疑费用过高,需举证证明维修项目与事故无关或存在虚报,否则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公司拒绝支付维修费的行为构成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支付维修费,及赔偿损失,如熊先生因无法用车产生的交通费的责任。 《保险法》第27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网约车公司若主张熊先生与司机串通骗保,需提供直接证据,如转账记录、串谋录音等。 黄经理仅凭“司机失联”“保险费高”等间接理由推测,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信源:潇湘晨报 2025-5-2
浙江杭州,一男子开着他花40万买的新车,以每小时78公里飞速行驶,突然,他被一网
月下影婆娑
2025-05-03 14: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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