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晚上8点上班,他才上1小时,牙齿和太阳穴就开始巨痛,他赶紧跟班长

月下影婆娑 2025-05-08 00:52:27

浙江杭州,一男子晚上8点上班,他才上1小时,牙齿和太阳穴就开始巨痛,他赶紧跟班长请假回了宿舍,没想到第2天晚上,被工友发现死在宿舍床上。家属认为男子是工亡,索赔200万,男子有2个孩子,一个10岁,一个3岁,妻子肚子里还有个即将分娩的遗腹子,娘4个没法活了。但公司认为,男子只上了半小时班,不属于工亡,只愿意给点人道主义赔偿。 2025年4月26号晚上8点左右,陈先生刚上班一个小时,就头痛欲裂,牵扯着太阳穴也跟着疼。 陈先生在2024年12月,来到这家公司打工,每天晚上8点上班,按劳取酬,多劳多得。 虽然劳动强度大,但收入还可以,陈先生有2个孩子,一个10岁,一个3岁,生活压力很大。 而且,妻子肚子里又怀上了第三胎,他是家里的顶梁柱,一家人全靠他打工收入支撑。 所以,虽然这份工作是夜班,而且不轻松,但陈先生还是咬牙坚持下来。 他曾经跟姑姑打电话吐槽,这份工作太累,这样干下去,容易猝死,可他万万没想到会一语成谶。 陈先生本想坚持,但头晕目眩,心慌气短,他觉得自己没办法坚持下去,只能无奈的跟班长请假回了宿舍。 可他哪里知道,他躺在宿舍床上后,就再也没醒来。 第二天晚上,工友看上班时间到了,但陈先生一点动静都没有,就去叫他,这一叫不要紧,可把工友吓得不轻,他发现陈先生已经没了呼吸,身体都硬了。 就这样,33岁的陈先生英年早逝,扔下老婆孩子,还有一个遗腹子,让娘4个天塌地陷。 陈先生的弟弟小陈,风尘仆仆从老家赶到杭州,处理哥哥的后事。 医院也没出具陈先生的死亡原因,只告知待查,小陈认为,哥哥是猝死,属于工亡,公司应该赔偿200万。 但公司可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陈先生只干了半小时,就请假了回宿舍了,这怎么能算工亡呢? 但公司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陈先生妻儿一些补偿,但对于200万赔偿是不认的。 在公司看来,陈先生死于自身疾病,而非工作强度大导致的,毕竟他刚上班半小时就发病了,他请假回宿舍休息那么长时间,说跟工作量有关系太牵强了。 所以,根据公司内部认定,陈先生的死亡不符合工伤条件,但是,公司会配合家属走工亡认定的程序,绝不推卸责任。 当然了,最终的结果,不是陈先生家属说了算也不是公司说了算,而要有相关部门拍板。 目前,小陈已经提交了材料,向相关部门给哥哥申请认定工亡,正在走程序。 陈先生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家属与公司就工亡认定存在争议,那么,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陈先生在工作时间,夜班工作1小时后,因头痛请假回宿舍,次日死亡,需重点审查他发病是否与工作存在关联性。 如果医疗记录或鉴定证明,他死亡原因与长期高强度夜班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则符合“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认定要件。 公司主张“仅工作半小时即发病”,但根据司法实践,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已出现明显症状如头痛、心慌,且死亡时间与发病时间连续,可推定发病与工作存在关联。 陈先生长期从事高强度夜班,其死亡可能系长期疲劳积累所致,符合“视同工伤”的立法目的。 如果劳动者因长期超负荷工作导致身体机能受损,进而引发疾病死亡,可认定符合“工作原因”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如果公司主张陈先生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需提供反证,如既往病史、非职业相关病因等。 案例中公司没明确排除工作因素,仅以“发病时间短”抗辩,举证不足。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 毒的;(三)自 残或者自 杀的。 案例中没证据表明陈先生存在故意犯罪、醉酒吸 毒或自 残自 杀行为,因此不得以此排除工伤认定。 公司以“自身疾病”为由主张非工亡,但没提供医学证据证明死亡与工作无关,且没排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适用,抗辩理由不成立。 信源:小强热线-20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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