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郭某与前妻离婚后,对5岁儿子小郭不闻不问,既不支付抚养费,也从未探望,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5-13 13:11:45

上海,男子郭某与前妻离婚后,对5岁儿子小郭不闻不问,既不支付抚养费,也从未探望,而后与女子谭某再婚。多年后,郭某离世,小郭得知其与谭某有房产,便要求分割遗产,谭某拒绝,双方对簿公堂,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来源:潇湘晨报) 据悉,42年前,郭某与前妻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郭。6年后,两人离婚,小郭由前妻抚养,郭某需按月支付抚养费,但郭某离婚后却未履行义务,与谭某再婚。 多年过去,小郭成年,对父亲心生怨恨,未再联系。然而,6年前郭某离世,未留遗嘱,小郭得知其与谭某有房产,便想分割遗产,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律。 法院判决小郭由前妻抚养,郭某需按月支付抚养费。本以为,即便婚姻破裂,郭某也会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按时支付抚养费,偶尔探望儿子,给予他缺失的父爱。 可谁能想到,离婚后的郭某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他不仅没有向小郭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更是从未踏入过前妻家的大门,去看望过儿子一眼。不久后,郭某便与女子谭某再婚,开启了新的生活。 时光匆匆,多年过去了,小郭在母亲的悉心照料下,渐渐长大成人。这些年里,父亲郭某的缺席,在小郭心中留下了深深的伤痕。 他每每想到父亲在自己成长过程中的“缺失”,就满心怨恨,暗暗发誓就当没有这个父亲,也从未主动联系过郭某。 然而,6年前,郭某因病离世,未留下任何遗书。小郭偶然得知,父亲郭某与谭某再婚时共同买了一处上海的房产。 这一消息,让小郭心中觉得自己作为郭某的儿子,有权分割父亲的遗产。 于是,小郭找到了谭某,提出了分割遗产的要求。 可谭某却坚决不同意,她认为小郭在郭某生病住院的5年里,从未照顾过郭某一天,甚至都没有打过一个电话,现在却跑来争夺遗产,简直是没良心。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对簿公堂。 小郭认为自己30多年来,父亲从未管过自己一天,上学、看病都是母亲借钱支持的,如果把父亲的遗产全给谭某,对自己和母亲都不公平。 而谭某则怒目圆睁,怒斥小郭身为人子,没有尽到一点孝道,现在来争夺遗产,实在是不应该。 郭某在与前妻离婚后,未按照法院判决向儿子小郭支付抚养费,也未履行探望义务,这显然违反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郭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 小郭在成年后,得知父亲郭某有遗产,便要求分割,这是他作为子女在法定继承中的正常诉求。而谭某作为郭某的再婚妻子,认为小郭未尽赡养义务,不应继承遗产,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对于郭某的行为,由于他已经离世,无法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从法律层面来看,他的行为确实违背了法律规定,给小郭的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 对于小郭的行为,虽然他在父亲郭某生前未履行赡养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丧失了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小郭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郭某的房产属于其与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其中50%的份额属于其遗产。 考虑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谭某实际承担了郭某的主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责任,而小郭既未向郭某提供经济支持,也对郭某缺乏必要的情感关怀。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涉案房产中20%的份额由小郭继承,剩余的归郭某再婚妻子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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