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一女子婚后多年都没有孩子,于是找姐姐和姐夫商量,由姐姐帮忙代孕,最终生下了一个孩子。可谁知8年后,姐妹俩因琐事闹了矛盾,再加上女子离婚后一直独自抚养孩子,姐姐担心孩子会跟着吃苦,于是要和女子争夺抚养权。万万没想到,一审和二审法院竟给出了不同的判决。(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城市频道零距离) 据悉,在8年前,女子张梅和丈夫一直没有孩子,后来去医院做检查,得知生育的概率很低,这让二人心灰意冷。后来听朋友说,可以尝试试管婴儿或者代孕,这让张梅和丈夫又燃起了希望。 张丽是张梅的亲姐姐,她与丈夫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虽然生活条件一般,但十分的幸福。 张梅经过再三斟酌后,决定让姐姐张丽来代孕。而张丽见张梅如此渴望孩子,心中一软就同意了。 时间一晃一年过去了,张梅和丈夫通过代孕的方式,让姐姐为他们生了个孩子。而孩子出生后,为了掩人耳目,所有的证明都是张梅和丈夫去办的。从产检到孩子出生,从产后的护理到日常的开销,也都是张梅和丈夫承担。 本来有了孩子,一家三口可以其乐融融了,但张梅和丈夫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最终二人选择了离婚,孩子由张梅抚养。 后来张丽见张梅独自带娃,觉得会亏待到孩子,这孩子毕竟是从张丽肚子里出来的,所以张丽就打算把孩子接走,由自己抚养,但张梅却百般拒绝。 今年年初,张丽见张梅始终不肯放手,便将张梅和她前夫告上法院,要求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在庭审中,张梅和她前夫以及张丽夫妇都亲口承认,孩子的确是从张丽肚子里出来的,双方是代孕关系。因此,一审判决孩子该由张丽抚养。 一审法院之所以这么判,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在代孕的问题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从理论上来说,在处理代孕问题时,主要是按照血缘说、分娩说、契约说、子女利益最佳说这四种学说进行判断。 其中,“分娩说”比较符合“分娩者即为母”的说法,也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 因此,张丽才是孩子生母,一审法院这样的认定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张梅不服,她认为张丽只是代孕,而且当初大家都签了代孕协议,且孩子跟着张梅生活多年,已经有了很深的情感。 因此,在今年的3月份,张梅提起了上诉,要求改判孩子由自己抚养。 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二审法院认为,处理身份类的案件需要相应的证据证明,要慎之又慎,不能仅凭自认原则判案。 根据《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由此可见,确认是否属于亲子关系,并不是靠自认来判断,因为身份关系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会涉及到社会的伦理道德以及法律秩序等。 因此,在确认身份关系时,必须要有科学可靠的证据来支持。比如:亲缘鉴定报告等。 现在,一审法院仅凭自认原则就让孩子的抚养权归张丽,违反了法定的程序。 其次,张梅的孩子已经年满8周岁,法院在决定抚养权归属时,还应当尊重其自己的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张梅的孩子自述,虽然张丽对他很好,但他不愿意离开张梅。 此外,张丽和丈夫的生活条件一般,家中已经有了两个孩子要抚养,如果将张梅的孩子判归张丽抚养,那3个孩子对张丽的家庭来说,负担过重。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张丽的全部诉请,孩子继续由张梅自己抚养。 对此,您怎么看?
江苏泰州,一女子婚后多年都没有孩子,于是找姐姐和姐夫商量,由姐姐帮忙代孕,最终生
雷雷说趣
2025-05-26 1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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