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男子花180000余元娶妻,可女方刚过门4天,两人就因种种矛盾过不下

云舟时策 2025-05-27 20:13:06

广西柳州,一男子花180000余元娶妻,可女方刚过门4天,两人就因种种矛盾过不下去了,于是,男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求,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女方认为彩礼属于男方赠与行为,一分都不应当归还,如何评价此案?(来源:红星新闻) 2025年5月9日,李大伟和韦小红来到当地民政局完成了结婚登记。

相识虽不过短短几周,但两人炽热的爱意促使他们迅速踏入了婚姻的殿堂。 然而在婚后,生活中的摩擦接踵而至。

李大伟发现,韦小红的生活习惯与自己大相径庭,两人常常为了一些生活琐事争吵不休。

更棘手的是,当韦小红的父母得知女儿远嫁的消息后,强烈反对这段婚姻,不断给韦小红施加压力。 就这样,才仅仅过了四天,两人从甜蜜的爱人变为了水火不容的敌人。

于是,李大伟来到当地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不仅要判决离婚,还要求韦小红返还自己之前给付的18万余元的彩礼。 当法官问及双方对离婚的态度时,李大伟和韦小红都默认了离婚。

然而,当话题转到彩礼返还问题上,两人瞬间针锋相对。 李大伟情绪激动地表示:“法官,这18万彩礼是我家东拼西凑才凑齐的。我们结婚才四天,根本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笔彩礼与我们如此短暂的婚姻显然不匹配。现在婚姻没了,她应该把彩礼退还给我,不然我们家真的承受不起这个损失!” 韦小红却反驳认为,给彩礼就是一种赠与行为,既然两人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成立了。这彩礼就应该归其所有。

韦小红的意思其实是说,只要她和李大伟结婚领了证,彩礼就算是她的了,至于后面离婚怎么样,再说不问,都与彩礼无关。

那么,韦小红的说法会得到支持吗?

的确,彩礼确实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

也就是说,只有男女双方达成婚姻目的,彩礼才能归于女方。

一旦婚姻关系未能达成,这种赠与行为的条件就未成就,彩礼就应当予以返还。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双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简单来说,彩礼要用之有道,这样规定,也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性。

试想,如果说双方领证结婚,女方即拥有彩礼,而后又无所顾忌地不好好过日子,进而离婚,男方最终落得个人财两空的下场,谁还敢去结婚呢?

更何况,如今彩礼水涨船高,娶妻几乎耗费了一个家庭的全部身家,女方如此简单就获得彩礼,或把结婚当作敛财的工具,男方不就成为了冤大头吗?

所以说,登记结婚仅是女方获得彩礼的一个前置条件,如果女方不好好踏实过日子,男方同样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回到本案中,李大伟同韦小红系闪婚,虽然两人已经登记领证,但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不过4天,两人又未生育。

法院经调解,最终韦小红同意离婚并返还李大伟的18万余元的彩礼。

总的来说,婚姻大事,不可儿戏!李大伟和韦小红之间互相还没有了解清楚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也难怪会出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

还是希望广大年轻人能够真正觅得真爱,在做足充分了解后再行决定大额财产的支付,不然,一旦出现问题,会遭受财产和情感的双重打击,到那时,悔之晚矣。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说说你的看法!

关注@贤哥说法 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品百味人生。(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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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炽天使

炽天使

1
2025-05-28 07:25

明显是骗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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