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位丧偶老人,担心40多岁、才结婚2年的“丁克”儿子与儿媳婚姻出现变动,儿媳分走自己大半辈子积蓄购买的房产,于是跑到中华遗嘱库订立了一份遗嘱,将房产指定由儿子个人继承。这一举动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有网友认为老人的做法无可厚非,自己的财产当然有权决定给谁。也有网友觉得,老人这样做可能会伤害儿媳的感情,增加儿子儿媳吵架离婚的可能性。还有网友提出,不立遗嘱儿子也能继承,但婚内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是否多此一举?
从法律角度来看,老人立遗嘱并非多此一举。《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第1127条明确了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老人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确实只有儿子继承。然而,《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3条还规定,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明确指定只归一方,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如果老人不立遗嘱,儿子继承的财产在婚姻关系中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儿媳可能会分走一部分。
《民法典》第1087条还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需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因此,老人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儿子个人继承,是为了确保自己的财产不被儿媳分走,给儿子提供一个经济上的保障。
老人的做法虽出于对儿子的保护,但也可能让儿媳感到被忽视。婚姻中,情感的维系远比物质重要。儿媳作为妻子,或许能理解老人的爱子之心,而老人也应考虑儿媳的感受,避免伤害家庭和谐。
这件事引发了大家的思考:在法律与情感之间,如何找到平衡?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