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余某在入职品某公司任店长期间,因为连续工作了8小时,感觉太累了,在一旁小憩了3分钟,被商场工作人员投诉,遭到品某公司的开除。余某认为品某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行为,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赔偿。
据小强热线7月10日报道,2021年3月,余某入职品某公司任店长,负责管理该公司位于某广场的店面。
2024年9月,品某公司区域经理通过微信告知余某,第二天不要再来公司上班,并将其工号删除,解除劳动合同。
品某公司给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余某违反了工作纪律,在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具体包括:
(1)2024年9月某日,余某在工作时间,且店内有顾客购物的情况下,公然坐于收银台位睡觉,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投诉至品某公司的对接群;
(2)2024年8月某日,余某管理的店面在营业时间内关闭店面,严重违反商场管理制度,进而严重影响品某公司品牌形象,至其不能顺利在该商场继续租赁,发生严重损失,故品某公司依据责罚规定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余某认为,品某公司对于开除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品某公司诉至该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品某公司支付工作资差额,住房补贴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促裁期间,品某公司提供了一个时长为2秒钟的视频作为证据,视中显示余某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店铺中有两名顾客正在选购商品。
品某公司,同时提供了商场工作群的聊天记录予以佐证。
余某辩称,2024年9月某日确实被商场工作人员投诉了,可当时余某已经解释,当天店里只有他一个人,他从早上9点30分开始上班,直至晚上10点半下班,其间所有的工作均由他一人完成。
到晚上8点多的时间,他已经连续工作超过了八小时,出于生理性疲劳,他只是闭眼在凳子上休息了3分钟,自己并没有睡着,并且接待了进店的顾客。
至于2024年8月某日闭店一事,是因为当日店中只有他一名员工,他去上厕所期间的短暂关门。 品某提供的2秒钟视频也并不能证明他没有接待顾客。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余某所述符合常理,品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持了余某的诉求,而品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经调查,审理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法且合情合理,一审判决:品某公司向余某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217.2元,住房补贴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72.24元,并驳回品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现已生效。
那么此案件主要适用了哪些法律条款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宪法》第4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劳动者休息权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36条、38条:规定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业应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余某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企业未安排替岗或合理休息时间,涉嫌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87条: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余某4.9万余元赔偿,依据的就是此条款。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用人单位需对加班事实、规章制度合法性及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无法证明余某行为构成“严重失职”或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不利后果。
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企业应该安排适当休息时间,以人为本,尊重每一位劳动者才是企业的长久发展之计。
各位网友,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