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八旬老人去世前,把300万房产过户给儿子。并叮嘱儿子,要给养女一定补偿。不料老人去世后。养女却突然拿出证据,说弟弟也不是亲生。说房产赠与合同只有父亲一人签字,要求平分母亲的份额。弟弟却说,姐姐30多年都不管父母。父母都是他养老送终,姐姐没资格分割父母房产。法院这样判了!
孙大爷和老伴有一儿一女,女儿虽然是养女,但孙大爷夫妻也对她视若亲生。
但不知为何,90年代,女儿却跟他们因为房子发生冲突后,就不再和家里来往。
之后,老两口就一直由儿子赡养。
这一年,孙大爷已经80高龄。他自知时日无多,就写下一份赠与书,把价值300万的房产赠给儿子。
孙大爷觉得对女儿有亏欠。就告诉儿子:我们把房子都给你了,你要对你姐姐有一定补偿。
之后,孙大爷和儿子小孙去办理了公证赠与手续。并把那套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
不料,孙大爷去世后,多年不联系的养女却回到家中,要求分割房产和大爷的丧葬费抚恤金。
小孙很生气,他认为姐姐一走多年,对父母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做女儿的义务。父亲刚死,她就出来要分钱。
小孙拒绝了姐姐。
但没想到,姐姐竟然拿出一份证据,说小孙也不是亲生儿子。他们一个是养女,一个是养子,半斤八两,谁也别说谁。
既然同是养女养子,那就都有资格继承父母的财产。
而且,房子是养父养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养父的赠予书上只有他一人签字,没有养母的签字,那养父只有资格把他那一半赠给弟弟。
因此,她要求分割养母那一半财产。
小孙很生气,他拿出公证书,说父亲活着时,是把房子赠给他的。而且房子早已过户。
再说了,父母这么多年,都是他一人赡养,姐姐没有尽过赡养义务,也没有资格来分。
姐弟俩沟通无果,遂对薄公堂。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姐姐和弟弟都不是亲生,却和大爷夫妻俩构成事实抚养关系,都有资格继承父母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只要养父母和养子女构成事实抚养关系。那么养子女和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的权利有关系是一样的。
因此,养女也有资格继承养父母的财产。
2、虽然养子养女有资格继承养父母的财产,但孙大爷的房子是在他活着时已经赠给小孙,不属于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
大爷活着的时候,就以公正证明的方式,把他价值300万的房子赠给儿子。
养女能从父母那里继承的,只能是老人的遗产。
本案中,房子的产权已经发生转移。因此,大爷没有遗产可以让养女继承。
3、丧葬费和抚恤金又该如何分割?
丧葬费是国家给老人的安葬费用。
抚恤金是国家给老人近亲属的费用。
养女和养子都属于老人的子女。都有资格分得抚恤金。
最后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后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房产归小孙所有,小孙自愿拿出55万给姐姐,作为补偿。丧葬费和抚恤金扣除实际支出后,二人均分。
有人认为,农村都是儿子继承家业,儿子赡养父母。这个养女不应该回来跟弟弟争夺家产。父母把她养大已经是天大的恩情。
也有人认为,她可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前提她要赡养父母。可这个姐姐离家多年,父母都是弟弟赡养,不知她怎么有脸回来跟弟弟争夺家产?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