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诸城,男子参加喜宴,次日被人发现死在在自家楼栋一楼步梯拐角处。虽然事后警方查

晨曦是微光 2025-08-20 14:03:52

山东诸城,男子参加喜宴,次日被人发现死在在自家楼栋一楼步梯拐角处。虽然事后警方查明男子系因醉酒突发疾病猝死,但男子家属难以释怀,认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物业赔偿11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据红星新闻2025年8月20日报道。2024年1月10日晚,男子于某应邀参加喜宴。 当晚8点8分,聚餐结束,于某乘坐朋友的车回家。 9点20分左右,于某独自手拿喜糖走进自家小区所住楼栋。 怎料,次日11点许,有人发现于某躺在楼栋一楼步梯拐角处,呼之不应,而后报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 悲剧的是,医院急诊人员赶到现场,发现于某已经死亡。 事后,虽然警方调查后,查明于某的死因系醉酒后疾病猝死。但是于某的家属难以释怀,认为事发当日,电梯损坏,导致于某无法乘坐电梯,长达十几个小时没有发现于某晕倒并给予相应的救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物业赔偿11万余元。 那发生这样的事情,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物业服务人作为经营者确实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但是一方面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多的主要体现为协助性和防范性的特征。 另一方应当注意的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制的,不能超过经营者的预防成本及预防能力,否则就会加重经营者的负担,造成不公。 此外,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认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自身造成损失,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具体到本案,虽然于某亲属提交了电梯故障关停的通知,但该载明的时间系事发几天后,不能证明事发时电梯存在故障。 虽然于某系在小区内死亡,事后十几个小时才被人发现,但由于于某系酒后突发疾病死亡,且死亡地点系步行梯一楼拐角处。要求物业及时发现这样的突发事件并给予救助,超出物业的职责范围,对物业过于苛刻。 也正是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物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最终驳回了于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据悉,一审判决后,于某家属不服曾提起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于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有人说,不应该起诉物业,应该起诉和于某一起喝酒的人! 还有人说,于某一夜没有回家,家里人怎么不出去找找?家属也应该担责! 其实,聚餐饮酒作为正常人际交往活动,并不是说一起喝酒,出了事就要承担责任,否则会对社会交往规则产生影响,亦不符合诚信、友善的价值观念。 不过,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同饮人相互之间产生一种特殊的照顾义务,即饮酒中提醒、劝阻,饮酒后妥善照顾,及时提供救助、及时送医等义务。判断共饮人是否需要担责,关键是看是否尽到了上述义务。 前不久,青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醉酒者被送回小区后意外身亡,同饮者因只是将醉酒者送到小区门口,未能将其安全护送到家或联系家属交接,被认为未完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最终也承担了责任。 具体到本案,与于某一起喝酒的人,不管是否存在劝酒、灌酒行为,但从只是将于某送到小区门口这一行为来看,确实也有承担责任的可能。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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