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在二婚丈夫确诊痴呆后,将他送进养老院居住,并私自将丈夫名下110万元拆迁款转入个人账户。之后,她向法院申请为丈夫的监护人,并多次起诉丈夫的女儿,要求分割二人共有的一处房产。女儿拒绝分割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撤销继母的监护人资格。最终,法院作出了出乎意料的判决。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大参考】 父亲起诉分割房产的诉状,突然送到小王手中,她先是万分错愕,深究后发现,是继母任女士从中作梗,气得她火冒三丈。 小王之所以气愤,是因为父亲老王既患有血管性痴呆、存在智力障碍,又因中风失去自理能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作为老王的代理人,继母任女士代其起诉小王,主张分割小王与父亲(老王)共有的一套房产。 要说明的是,2022年拆迁后,老王与小王经法院判决按份共有一套房产;而2023年,老王个人名下还收到了110余元的补偿款。 小王的家庭关系存在一定复杂性,2016年7月,61岁的父亲老王与46岁任女士再婚,而任女士原本有一个女儿。 2019年,老王与任女士重组家庭,共同生活三年。不幸的是,老王后来确诊患上血管性痴呆,生活几乎无法自理,同时还伴有高血压、吞咽困难和认知障碍等症状。 老王因病生活无法自理,照料难度较大,妻子任女士将他送养老院安置。 2021年7月,任女士向法院申请确认老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由自己担任其监护人。经法院核实,老王患血管性痴呆,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但此后,任女士却以老王名义,多次向小王子及老王的姐夫等人提起财产分割诉讼,这一做法出乎众人意料。 任女士再次以丈夫老王的名义,起诉继女小王,要求分割他们夫妻共有房产。 小王对此感到十分不满,明确表示不同意分割财产。 她父亲目前卧病在床、无法行动,而继母却以监护人的身份要求分房,显然并非真正为父亲利益考虑。 因此,小王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任女士监护人的资格。 审理过程中,法官注意到任女士本人长期在湖南老家居住,作为监护人却从未露面,仅委托律师在上海代理案件。 法院经调查发现,任女士曾多次提取老王名下共计11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并将全部资金转入个人在湖南的银行账户中。 真没想到,继母把父亲送进养老院之后,竟然还偷偷把110万补偿款转进了自己账户,现在居然还要来分房子!这也太贪了吧。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小王向法院申请撤销继母监护人的资格,能获得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必须始终以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行事,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置其财产。 本案中,任女士作为老王的监护人,将其名下110万元动迁款分批提现并转入自己账户。 依法,她只有在老王确有需要,如医疗、养老等开支时,才能动用财产。 然而,任女士将款项转存至个人账户,难以认定为维护老王权益,反而有私自占用的嫌疑,该行为已明显越界,违反《民法典》对监护人职责的规定。 因此,法院基于任女士的不当行为,改判她与小王共同担任监护人。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若两位监护人对老王的照料安排产生分歧,应如何处理? 任女士是否仍可单独代表老王起诉小王要求分房? 法院研讨后认为,若完全剥夺任女士的诉讼资格,一旦老王出现重大医疗开支,而小王反对处置房产,反而可能损害老王权益。 因此,从保障被监护人利益出发,法院准许任女士保留单独起诉权利。 但在此次分房诉求中,任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分房确系为了老王利益。 老王账户中原有110余万元补偿款,仅一年即被转入任女士个人账户,而她始终未能举证说明老王病情确有分房的实际必要。 根据《民法典》第303条,如果共有人之前约定过不分割共有财产,一般应当遵守;但有重大事由时,仍可以要求分割。 如果没有类似约定,按份共有人原则上可随时提出分割,而共同共有人则需在共有关系结束或有重大理由时,才可提出分割。 这个案子比较特殊,由于老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认为不能简单适用按份共有人可随时分割规定,更要重点考虑这样做是否真正符合老王自身的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任女士要求分割房产的诉求。 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目前结果已经生效。 老王的处境确实令人感慨。作为需要照顾的老人,此刻最需要的是家人陪伴和关怀。 任女士作为妻子,小王作为女儿,两人同为老王的监护人,更应齐心照顾好老人,陪伴他安度晚年。 至于任女士希望分割并继承房产中属于老王的份额,这一权利本身受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的限制,并且必须在老王去世、遗产启动分配时才能真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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