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给供应商付款50000元,转账之后,她突然发现,竟然转错了账户,这个账户非同小可,女子3年前曾被诈骗,给这个账户转过70000元,虽然人已经抓到,但账户没钱,直到现在,这笔钱还没追回,谁知女子恍惚,又把钱错转进去,她立刻报警,警方第一时间进行了止付,女子想把钱追回,可警方的回复,令女子崩溃了。 马女士做建材生意,她接到电话,供应商张某在电话里催她,让她把所欠的货款赶紧支付。 8月20号早上,马女士打开手机银行,她心里琢磨,趁这会闲着,赶紧把张某的钱给他转账过去。 她输入金额,选好了账户,账户名也是姓张,她没仔细看过,手指一点,就给对方付了过去。 谁知付完之后,马女士突然发现,她选择的账户竟然错了,她把钱转给了另一个张某,马女士惊出了一身的冷汗! 这个账户,她非常熟悉,她记忆深刻,因为对方,是个诈骗账户! 2023年的时候,马女士所在的机电市场来了一波陌生人,他们声称,要做材料商,要在这里采购东西。 他们找到马女士说,还需要一批材料,需要马女士帮他们代买,那人说完,立刻给马女士把代买的钱转了过来。 可马女士这边并没有收到,对方告诉她说,可能转账会有一定的延迟。 之后,他们又给马女士提供了一个工厂,工厂又给马女士提供了一个账户,让马女士把钱转到里面。 马女士没有多想,直接自行垫付,那人给她转的钱还没到账,她就用自己的钱先转了过去。 可是,过了很久,马女士发现,对方给她转的钱并没有收到,她这才知道,自己遇到了骗子。 马女士立刻报警,警方顺藤摸瓜,很快就抓到了收款的人。 可是,抓到人时,对方卡里是空的,钱早就被转走花完,时至今日,70000元都没法追回。 而那个持卡人,也只是帮骗子办了一张卡而已。 此案处理时间是2023年2月24日,在2025年6月24日,此案终止了侦查。 马女士捶胸顿足,悔恨自己咋这么粗心,在同一个地方被绊倒了两次,她忍不住想扇自己,被骗走的70000元还没追回,自己竟然又给这个账号转过去了50000元! 可是,错已经犯了,悔恨没用,她又报警,警方立刻查出,对方是一个风险账户。 警方立刻行动,第一时间进行了止付,但警方告诉马女士说,这个事情,不一定会被处理,因为她是转错,不属于被诈骗了。 警方还说,对方属于不当得利,这笔钱该怎样处理,得报给上级,要看上级怎么认定。 之后,警方一直没有回复,马女士等的着急,她又去询问,警方告诉她说,她需要通过起诉的途径,才能要回这笔钱。 于是,马女士找到记者,希望得到记者的帮助,她想起诉,就得找到对方的信息才能起诉。 记者陪同马女士来到张某开户行支行咨询,工作人员回复,马女士想拿回错转的50000元,需要警方出具扣划通知书,再到开户行办理相关手续。 马女士转头到了派出所里,联系当时的处警人员,处警人员回复,他们已经重新冻结了对方的账户。 马女士的50000元还在账户里没动,但是,这件事需要上报到上级,等待通过审核后才能到银行递交材料。 马女士一听,这笔钱还在对方账户,已经冻结,对方也拿不走的,她的心里一下放松了不少。 马女士决定,她先要等候一下警方的处理,再决定下一步该怎么做。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马女士因操作失误将50000元转入诈骗账户,账户持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未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该笔资金,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法律规定,马女士有权要求得利人返还财产。 但是,该账户涉及诈骗链条,实际得利人身份不明,需要先确认责任主体,才能通过诉讼追究责任。 警方接到马女士报案,对风险账户采取止付措施,但马女士的转账行为属于“操作失误”而非“被诈骗”,严格来说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因此,马女士需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马女士如果要起诉账户持有人返还财产,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要求银行协助执行。 若账户资金被冻结,法院可裁定划扣至马女士账户。 建议马女士在警方处理期间同步准备诉讼材料,如转账记录、报警回执等,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关注@王哥说法 学法律知识。
浙江杭州,一女子给供应商付款50000元,转账之后,她突然发现,竟然转错了账户,
王哥说世情
2025-09-08 19: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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