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能钓到鱼,可有人却偏偏“钓”到了古墓,结果一脚踏进深渊!在河南郑州,一个痴迷

深度程磊 2025-09-17 16:16:01

钓鱼能钓到鱼,可有人却偏偏“钓”到了古墓,结果一脚踏进深渊!在河南郑州,一个痴迷钓鱼的王某,因为在玉米地发现几个小圆洞,怀疑是盗墓贼留下的痕迹,本该上报的事,他却反其道而行,叫来几个兄弟合伙“寻宝”。谁料一念贪心,换来的是十余座古墓的毁坏、几十件文物的流失,最终全员落网,等待他们的是铁窗生涯。 事情要从2019年8月说起。那天,王某骑着电瓶车,带着朋友张某去鱼塘钓鱼。两人悠闲垂钓时,张某抬头一瞥,看到玉米地垄上有几个圆洞,出于好奇就喊王某过去看看。王某凑近一瞧,眼睛顿时亮了。他年轻时迷盗墓小说,看过不少影视剧,对这种“探杆洞”一眼识破:泥土松软,洞壁光滑,这正是盗墓贼常用手法。 此刻,王某再也没心思钓鱼。他盯着那片玉米地,心里只冒出一个念头:地下埋着宝贝! 很快,王某把消息告诉了石某、李某和张某,几个兄弟立刻来了兴趣。为了方便行动,王某还把承包鱼塘和玉米地的贾某拉进队伍,毕竟他对地形最熟。几人集资买来洛阳铲、探针、矿灯等工具,准备“开工”。 第一次动手,他们确实挖出一个墓,可里面只有几个陶制小动物,根本不值钱。几人失望离开,贾某却偷偷把陶俑卖掉了,没和大家分赃。自那以后,贾某退出,但王某几人却彻底上了瘾。 没过多久,他们又前往荥阳市汜水镇、广武镇等地继续盗掘。王某逐渐摸索出一整套流程:先找当地熟人打听墓葬位置,再负责工具和指挥;同伙动手挖掘,得手后交给他处理,他再通过层层关系找文物贩子销赃。就这样,一个完整的探墓、盗掘、销赃链条被搭建起来。 可惜,所谓“发财梦”,终究是镜花水月。2024年3月,警方果断出手,将王某抓捕归案,其他几名同伙也相继落网。 经查,王某团伙共盗掘11座古墓、1处古文化遗址,盗得文物79件,非法获利不过两万余元。短暂的“刺激”,换来的是沉重的法律惩罚。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律界定很清晰。 首先,王某等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明确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 其次,王某属于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条指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是主犯。王某不仅发现线索,还负责招人、买工具、指挥行动、联系销赃,起到了核心作用。司法实践中,像他这样主导全程的,必然处以重刑。 至于张某、石某、李某,他们虽直接参与盗掘,但作用相对次要,属于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他们的刑期比王某轻一些,但依旧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贾某虽然只参与第一次行动,却也逃不过法律的追究。最终,他因盗掘古墓葬罪获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最终判决:王某被判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其余几人三年至五年不等。 透过这起案件,我们能看到几点深刻警示: 第一,盗墓不是探险,是犯罪。很多人受影视小说影响,把盗墓当作浪漫冒险,幻想“一夜暴富”。可现实是,文物属于国家,非法盗掘就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王某一伙最后换来的不是黄金,而是十余年铁窗生涯。 第二,文化遗产一旦破坏不可逆。古墓和遗址不仅仅是埋藏的器物,它们承载着厚重的历史与文明线索。一旦被私挖乱掘,文物流失,历史断层,损失无法挽回。 第三,法律对文物犯罪态度极其严厉。与普通盗窃相比,盗墓罪在量刑上更重。即便获利不多,只要涉及遗址、墓葬,就会面临数年乃至十年以上的刑罚。 案件曝光后,很多网友议论纷纷: 有人说:“寻宝小说看着刺激,可真有人去挖,那就是自毁前程。”也有人感慨:“两万块钱,赔上十年青春,值吗?”还有网友提醒:“文物属于国家,不是个人发财的捷径。” 王某的经历,就是一个活生生的警示:他本该是个普通钓鱼佬,却因贪念一步步走偏。从鱼竿到洛阳铲,从鱼塘到古墓,他走出的每一步,都把自己推向深渊。 现实告诉我们:寻宝梦再美,也挡不住铁窗冷。真正的财富,是守护共同的历史,而不是盗掘它。一时的贪念,可能换来一生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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