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61岁孙大爷因梨树被羊啃光,气愤之下撒下拌农药的玉米粒,结果毒死了邻居的11只羊。一桩原本的财产损害纠纷,竟最终演变为刑事案件,孙大爷也因此站上了被告席。赔偿了1.8万元、获得谅解并主动投案的他,最终被法院判决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情发生在2024年10月中旬。孙大爷是土生土长的庄稼人,一辈子和土地打交道。秋收后的梨树地原本枝叶茂盛,却突然遭了殃。几天时间,树枝被啃得光秃秃,树皮一块块脱落,来年挂果的希望全没了。看着被糟蹋的果树,孙大爷心里憋着一股气,他跑遍了村里四处打听,却找不到到底是谁家的羊干的。 那几天,孙大爷越想越气,心里盘算着不能就这么算了。于是翻出家里剩下的农药,混合在玉米粒里,趁着夜色撒在梨树地边。他心里想:“谁家的羊再敢过来,就得付出代价。” 没想到,很快孙某家的羊群又走到这片地里放牧。傍晚回家后,羊群接连出现异常:口吐白沫、浑身抽搐,最终有11只羊没了气息。眼见损失惨重,孙某立刻报警。 民警接警后展开调查,经过现场勘查和样本鉴定,很快锁定了孙大爷。面对调查,孙大爷沉默了许久,最后承认了自己撒下拌药玉米的事实。他找到孙某,主动赔偿了18000元损失,取得了谅解;在警方传唤时,他如实交代了全部经过,具备自首情节。 法院最终判决:孙大爷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很多人会问:孙大爷的行为,明明是为了保护梨树、对付羊,为什么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却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呢? 这其中的法律逻辑非常关键。 按照《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以毁坏为目的,针对特定的财物实施破坏,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它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财产。 而《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核心在于:这种行为不是针对特定财产,而是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 孙大爷把拌药玉米撒在梨树地边,看似只是针对羊,但这里并非封闭场所。羊可能来吃,其他牲畜、家禽甚至小孩都有可能接触。一旦有人误食,后果不堪设想。这种不确定性与公共性风险,正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键要素。 换句话说,他的行为虽然出于报复心理,但带来的危险对象并不限于那几只羊,而是社会公众可能接触的环境。这就是为什么法院判定他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量刑指导意见》也指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能够显著反映悔罪态度,可在量刑时从轻处理。 孙大爷在案发后,赔偿了18000元,获得谅解;在警方传唤时主动交代事实,符合自首条件。这两个因素,使得法院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给予缓刑三年,就是考虑到他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明显,且赔偿了损失。 缓刑意味着在考验期内,只要不再犯新罪,刑罚就不用真正执行。对一个61岁的农民来说,这样的结果既起到了惩戒作用,又保留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案件另一方也不能忽视。羊群啃坏了孙大爷的梨树地,羊的主人孙某也有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孙某作为羊的饲养人,有义务看管好羊,防止侵害他人财产。羊啃坏梨树,属于典型的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害。按照法律,他应当赔偿孙大爷梨树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收益损失。 换句话说,这起案件中,孙某放羊不管,侵害了孙大爷的财产权;而孙大爷因报复心理采取极端方式,最终触犯刑法。双方都有过错,只是孙大爷的过错升级成了刑事犯罪。 案件走到今天,孙大爷虽免于实刑,但已留下案底,生活也因此蒙上阴影。而那11只羊的死亡,不仅让孙某遭受经济损失,也让两家关系彻底僵化。 这起案件的最大警示在于:农村矛盾再大,也要走法律途径解决。土地庄稼固然重要,但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更重要。一旦用错了方式,不仅问题没解决,还可能触碰刑律,把自己推向不可挽回的境地。 法律的底线就在这里:保护自家财产可以,但绝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因为那样,最终受害的不只是别人,也包括自己。
河北石家庄,61岁大爷发现总是有人到自家梨树地里放羊,因梨树枝被吃掉后影响来年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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