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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某应聘保洁,没培训、没资质就上岗,上班当天,他误把油门当刹车,将同事魏先

北京,张某应聘保洁,没培训、没资质就上岗,上班当天,他误把油门当刹车,将同事魏先生撞入电梯井致其当场死亡,事发后,张某没在原地等待民警,而是按保洁主管要求继续打扫卫生,事后商场赔家属140万,张某赔8万,张某却觉得冤。 张某是农村来的,在北京一直打零工,没个稳定活。听说商场招保洁,他想着这活门槛低,就跑去应聘了。面试的时候,主管也没问太多,看他身体还行,就说可以来上班。 张某根本不知道,这保洁工作里还有开清洁车这一项,更没听说过开清洁车还得有特种车辆驾驶员资质。他也没经过啥岗前培训,主管就简单跟他说了一下工作区域和大致流程,就让他第二天来上班。 5月1日这天,张某早早到了商场,心里还有点小激动,想着终于有份稳定工作了。 主管把他带到清洁车旁边,跟他说这车怎么启动,怎么开,张某听得一知半解,可也没敢多问,怕主管嫌他笨。 张某坐上清洁车,手有点发抖,毕竟是第一次开这玩意,他按照主管说的,踩了油门,可这车一下子就冲了出去。他慌了神,本来想踩刹车,结果一脚踩在了油门上。 这清洁车就像脱缰的野马,直直地朝着前面冲过去,正好同事魏先生在电梯口附近,张某眼睁睁看着车撞上了魏先生,魏先生一下子就被撞进了电梯井。 张某吓得从车上下来,腿软得差点站不住,这电梯井从商场2楼到地下层有10多米,他看着下面黑乎乎的,心里知道魏先生肯定凶多吉少。 这时候,周围的人都围了过来,有人报了警,有人去查看魏先生的情况,张某站在原地,脑子一片空白,不知道该怎么办。 就在这时,保洁主管跑了过来。他看了看现场,然后拉着张某说,你别在这杵着了,赶紧去把那边的地扫扫,别让领导看见了。 张某边扫地,心里直打鼓,刚上班第一天就出了这么大的事,以后可怎么办,可他又不敢不听主管的话,只能继续打扫卫生。 民警到后,查看了现场,询问了周围的人,可张某当时已经按照主管的要求去打扫卫生了,民警也没第一时间找到他。 魏先生来上班,怎么就出了这样的事,家属要求商场给个说法,赔偿损失。 商场和家属协商赔偿的事情,最后商场赔了家属140万。 魏先生的家属,也找到了张某,张某家里条件不好,根本拿不出多少钱,他东拼西凑,最后只拿出了8万块钱赔给家属。 赔完钱后,张某觉得自己特别冤,他说自己第一天上班,什么都不懂,也没人好好教他,就出了这样的事。他还觉得商场也有责任,不应该让他没培训没资质就上岗。 有人认为,张某在未取得特种车辆驾驶员资质且未接受岗前培训的情况下上岗操作清洁车,导致同事死亡,其是否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操作不当致人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在量刑时会考虑他刚上岗、经验不足等因素。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有过错,就得赔钱,他赔8万也是基于此。 保洁主管在事故发生后要求张某离开现场继续工作,是否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张某若以此为由起诉主管,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根据《刑法》第307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保洁主管让张某离开,可能使现场证据被破坏,影响案件调查,若情节严重,就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张某若以主管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为由起诉,能否获法律支持,要看主管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比如是否导致关键证据灭失、是否严重影响案件侦破等。若达到,张某起诉就可能获支持。 商场让没资质、没培训的张某上岗,存在管理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商场赔140万是合理的,它要为管理漏洞买单。 各方,都有责任。 张某违规操作,保洁主管干扰调查,商场管理不善。 法律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会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判定责任。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要加强管理、做好培训,员工要遵守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