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花15万娶了个二婚女子,谁料新婚之夜,妻子竟晾着他,不肯圆房,还跑去和闺蜜挤了一宿,婚后妻子更是躲着他一般,跑去外地分居,还扯各种理由不肯回来,男方一家多次催女子回来给家里添丁,女子却说自己是丁克,不打算要孩子,男方父母眼看香火要断,彻底急了,当初他们不同意这门婚事,是女子信誓旦旦说婚后马上生孩子,他们这才同意女子嫁进门,又给了那么多彩礼,如今女子拿到钱就反悔,男方一家怀疑这是骗婚。 兆先生和李女士是经人介绍后在一起的。 虽然李女士离过一次婚,但兆先生对此并不介意,他觉得俩人凑一对,只要能踏实过日子就行,其他的都是浮云。 谈到彩礼时,李女士也是一点没含糊,张嘴就要8万8,再加五金折现。 林林总总加起来的话,得15万了。 15万娶个二婚媳妇,这价码确实不低。兆先生的父母一听这数,当时就不太乐意。 老两口开始打起退堂鼓,觉得这门亲事不靠谱,想让儿子再寻摸寻摸。 可兆先生这时候像是被下了降头一样,铁了心要娶。为啥?一方面是自己确实相中了,另一方面,李女士那张嘴太会说了。 她看兆家犹豫,就三天两头催婚,还保证只要结了婚,立马给兆家生个大胖小子。 此话一出,直接说到兆家老两口心坎上去了。在老人眼里,传宗接代是天大的事。 架不住儿子的软磨硬泡,再加上未来孙子的诱惑,老两口心一横,牙一咬:这婚结就结吧! 就这样,15万块钱到了李女士手上,婚礼热热闹闹地办了。 然而,这婚礼的喜糖还没化完,兆先生就觉得不对劲了。 新婚之夜,本该是洞房花烛、你侬我侬的时候,李女士却给了兆先生一个透心凉。 她压根就没打算跟兆先生圆房,找了个借口跑去跟闺蜜挤了一晚。 这还不算完,没过几天,李女士直接收拾铺盖去了外地,俩人这就算开始了牛郎织女般的分居生活。 兆先生独守空房,心里那个憋屈就别提了。但他还在自我安慰:也许媳妇是想先忙事业?也许是怕生孩子影响工作?毕竟婚前答应得好好的。 可纸终究包不住火。兆先生的父母眼看儿子结婚几个月了,儿媳妇肚子一点动静没有,急得是火上房。 老两口隔三差五就给儿媳妇打电话,好话说了一箩筐,中心思想就一个:赶紧生娃。 刚开始,李女士还找借口,说什么工作太累、压力大。后来被催急了,又搬出个新理由,说我妈刚给我找了个后爸,家里还有个年幼的弟弟,我得先帮着照顾弟弟,没空生孩子。 这话听着虽然荒唐,但兆家人为了抱孙子,也就忍了。 直到有一天,老两口实在忍不住了,把话挑明了问,说你到底啥时候生?我们都等着呢! 李女士被问的烦了,也不装了,冷冷地抛出一句:我早就打算好了,这辈子丁克,坚决不生孩子。之前怕你们闹,才没直说。 这一句话,让兆先生的父亲当时就气得浑身发抖。他指着儿媳妇质问,说你不生孩子?那你婚前咋不说?你要早说你是丁克,别说15万,就是倒贴钱我们也不敢要你啊!你这不是明摆着坑人吗? 李女士却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说钱我已经收了,婚也结了,反正我就这样,你们爱咋咋地。 兆先生这才回过味来。什么照顾弟弟,什么工作忙,全是缓兵之计!人家打一开始就没想给你生孩子,就是奔着这15万彩礼来的快速变现! 这不就是职业骗婚?拿生育当诱饵骗彩礼? 兆先生人财两空,彻底崩溃了。他觉得自己真是个冤大头。 一怒之下,兆先生一纸诉状把李女士告到了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必须退还这15万彩礼。 现在案子还在审理中,那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可能会怎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兆先生与李女士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礼当晚李女士即离家与闺蜜同住,随后长期分居两地。 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生活”不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夫妻关系,更包含物质上的相互扶持、精神上的相互慰藉以及夫妻义务的履行,包括同居义务和生育义务。 案件中,双方只有婚礼这一形式,缺乏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 李女士利用生孩子的承诺诱导兆先生支付高额彩礼。婚后不仅未履行夫妻同居义务,还隐瞒真实生育意愿,这种行为被法律评价为“以结婚为名索取财物”或“欺诈”。 根据法条,如果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即便已经登记结婚,法院也可判决返还彩礼。 李女士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和婚姻的忠实义务,属于重大过错方。法院极大概率会判决李女士返还大部分彩礼,而非全额或不退。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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