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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一男子给儿子买了份“储蓄返本+分红”的保险,年交13354.8元,缴费

陕西宝鸡,一男子给儿子买了份“储蓄返本+分红”的保险,年交13354.8元,缴费期10年,可13年后,男子突然得知,这份保险有效期是27年,第27年本金是0,而且,儿子80周岁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也一分本金不给,男子觉得自己被忽悠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案子经过2审,最终判决出乎意料。 陕西宝鸡的刘大哥,今年五十出头,是个做小生意的普通人。十多年前,他最大的心愿,就是给刚上小学的儿子多一份保障。 那时,保险业务员频繁上门推介一款“储蓄返本+分红”的少儿保险,宣传语写得格外诱人——“十年投入,保障终身”“本金安全,年年分红”“孩子未来的教育金、婚嫁金都能提前规划”。 业务员拿着厚厚一摞资料,反复强调这是一款“既能保障,又能储蓄,还能分红”的产品。 按照方案,刘大哥每年交13354.8元,连续缴费10年,总共约13万多元。对当时的他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可一想到“为儿子存钱”,他咬牙签了字。 头几年,刘大哥按时缴费,也收到过几份分红通知单,金额不算多,但他心里踏实,觉得钱在“滚动增值”。 直到第13年,儿子已经读大学,刘大哥偶然翻出保险合同仔细查看,才发现问题远比他想象的复杂。 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保险期间为27年。更让他震惊的是,第27年满期时,保险现金价值为0元;而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终止。 换句话说,这份所谓“储蓄返本”的保险,并不存在到期返还本金的条款。若在特定时间未发生理赔,合同期满,本金并不当然返还。 刘大哥一夜难眠。他反复回忆当年的推销场景,业务员曾口头承诺“到期本金一定能拿回来”,还说“最晚孩子八十岁也能有保障”。可如今合同条款却完全不同。 他带着合同找到保险公司客服,对方答复称:“一切以合同为准,合同明确写明保险期间27年,分红为浮动收益,不保证;满期没有返本条款。” 刘大哥当场愣住:“那当初说的储蓄返本是什么意思?”客服只重复一句:“具体解释以合同条款为准。” 回家后,他找懂法律的朋友帮忙分析。朋友指出,如果销售人员在推销过程中存在误导宣传、未尽说明义务,导致投保人对合同核心条款产生重大误解,可能构成可撤销或解除合同的情形。 刘大哥决定维权。他整理当年的宣传资料、分红单、缴费记录,还找到几段当年与业务员的通话录音。虽然时间久远,但其中确实提到“到期本金能拿回”之类的表述。 一纸诉状递交至法院,他请求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全部已交保费及利息。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合同条款明确,刘大哥签字确认,且已过犹豫期多年,依法应视为认可条款内容。至于所谓“返本”,只是分红型产品的常规宣传,并非承诺固定收益。 刘大哥则坚持认为,自己文化程度不高,当年是基于对“返本”理解才投保。合同条款专业复杂,业务员未就保险期间、满期利益、终止条件作充分说明,构成重大误导。 一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销售过程中的告知义务履行情况。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对免除责任条款及与投保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内容,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若未尽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查明,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保险期间27年”“满期无返本”“80周岁后终止责任”等关键条款进行过明确、充分说明; 而刘大哥提供的录音资料中,确有销售人员作出“到期返本”倾向性表述。最终,一审判决支持刘大哥的诉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费,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期间,双方围绕“是否构成重大误解”“销售是否存在误导”展开激烈辩论。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合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承担更高的说明义务。 本案中,合同期限长达27年,条款结构复杂,而宣传中反复强调“储蓄返本”,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形成“到期返还本金”的合理期待。 若未明确说明实际满期利益为零现金价值,显然与投保人重大利益相关。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全额返还刘大哥已缴纳的13万余元保费,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判决生效那天,刘大哥长舒一口气。他说:“这十几年,我不是没看合同,是看不懂。要是当初讲清楚,我未必会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