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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有一种陋习叫“典妻”,穷人家低价将自己老婆“租”出去3至5年,给40、5

民国时,有一种陋习叫“典妻”,穷人家低价将自己老婆“租”出去3至5年,给40、50岁的老头生孩子,等生完孩子后,这些女人又被迫与孩子骨肉分离,回到原来的夫家。第二年,丈夫再把她租给另一个人,有些穷人家的男人甚至不工作,靠出租妻子来吃饭,有些人几担谷子就能将老婆租出去。 这套逻辑能跑起来,说白了就是两头有需求,把女人彻底当成了能生钱、能生人的商品。 要租老婆的那一方,大多是 40、50 岁的老头,要么是家里有点钱,但正妻生不出儿子,要么是穷得娶不起正经老婆,却又被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的想法捆着,觉得没儿子就是断了香火,死后家产会被族人瓜分,连祭祖都没人管。 他们不想花大价钱娶妾,典妻就成了最划算的选择,租个三五年,生完儿子就打发走,既不用承担长久的责任,花费也比娶妾少太多,几担谷子或者几十块大洋就能搞定。 1930 年代的时候,浙南那边,租一个 20 岁左右、看着能生的女人,也就四十块大洋加两石稻谷,要是这个女人会绣花、识几个字,能多给五块大洋,要是已经生过孩子,知道能生儿子,价格直接翻倍。 再看愿意出租老婆的穷人家,也是快活不下去了。民国时期,社会乱得很,战乱不断,再加上天灾,很多穷人没地种、没活干,连吃口饱饭都难。 1934 年冬天,浙江绍兴下了场大雪,封了河道,穷人的活路彻底被冻住了,不少人家连最后一点糙米都吃完了,没办法只能打老婆的主意。 他们心里也清楚,把老婆租出去是丢人的事,但比起一家人饿死,只能硬着头皮干。更让人不齿的是,有些男人彻底懒废了,尝到一次典妻的甜头后,就再也不想干活,专门靠出租老婆过日子,这种情况在当时的江浙穷乡僻壤并不少见。 中间还得有个撮合的人,绍兴叫媒婆,宁波那边叫媒证,这些人专门跑穷乡僻壤,帮着要租老婆的人家物色 “好生养” 的女人,还得负责验身,看女人的身段、牙口,确认能生儿子才敢撮合。 他们撮合成一单,就能抽不少好处,为了赚钱,什么缺德事都能干得出来。 常常会出现,中介逼着一个二十多岁的女人扒开衣服,让五十多岁的老地主验身,老地主伸出长满老人斑的手,捏着女人的下巴看牙口,从头到脚摸了个遍,女人羞得满脸通红,浑身发抖,却不敢躲一下。 等到交易成了之后,还得写个契约,白纸黑字写清楚典期、典金,还有生了孩子归谁,要是女人中途跑了、或者生不出孩子怎么办,都写得明明白白。 签字画押的时候,有老地主、有女人的丈夫、有中介,还有帮忙写契约的秀才,唯独没有被租的女人,她连在自己的 “卖身契” 上签字的资格都没有。 女人被送到典主家,也没有好日子过。她们不能走大门,只能走下人走的侧门,还要经过驱煞、跨火盆这些仪式,被当成晦气的人。 到了家里,还要给典主的正妻磕头行礼,听正妻立规矩,正妻大多很刻薄,会明确告诉她们,生了孩子只能喊自己亲娘,要是敢和原夫家来往,就打死不论。 有的正妻看到典主对典妻好一点,就会吃醋,故意刁难她们,把她们的被褥换成下人的破被褥,让她们吃粗茶淡饭,却干着下人的活,大冬天让她们去河边刷恭桶,被船夫调笑也只能忍气吞声。 最让人揪心的,就是生完孩子后的骨肉分离。女人十月怀胎,辛辛苦苦生下孩子,连抱一抱、喂口奶的时间都不多,就会被奶妈抱走,典主家会告诉孩子,典妻只是家里的佣人,不是亲娘。 这种骨肉分离的悲剧,在当时的典妻案例中十分普遍。更残忍的是,有些女人典期满了回到原夫家,第二年又会被丈夫租给另一个人,一辈子就在这种被出租、被分离的痛苦里打转,有的女人因为频繁生育、被虐待,年纪轻轻就没了命。 可不管是北洋政府,还是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其实都下过命令禁止典妻,可根本没用。 1930 年代,浙江宁绍台三府,典妻成了风气,官府偶尔查一次,也就是罚点钱,过后该怎么样还怎么样。 毕竟太多穷人靠这个活,要是真禁了,好多人得饿死,而且那些要租老婆的人家,大多有点钱和势力,官府也不愿意得罪他们。再加上当时 “传宗接代” 的想法太深,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都觉得没儿子不行,这就给典妻陋习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最可怜的,就是那些被典当的女人,她们没有人身自由,没有尊严,一辈子被人摆布,生了孩子却不能相认,到最后连自己的归宿都没有。 1950 年 5 月 1 日,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实行男女平等,土地改革让男人有了活路,不再靠出租老婆糊口,妇女扫盲运动让女人们学会了认字,有了自己的想法,这种阴毒的陋习才彻底消失。